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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秀红律师
方秀红律师
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纠纷2013-04-01|人阅读
    何x是甲山村居民,郭x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  何x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郭x想把这套房买下来,何x也愿意卖,可问题是,郭x是城镇户口,何x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  为了促成买卖,郭x与何x想了个办法,何x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郭x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郭x向甲山村委打报告,表示要照顾“姨婆”,请村委批准她把户口转到何x户口所在地。不久后,申请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办事处的准许。郭x的户口很快从市区迁入甲山村委。  郭x“攀亲落户”后,于2006年1月与何x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两人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郭x。签约后,郭x先后支付了23万元,何x则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给郭x使用。  房屋“升值” 卖房人反悔  一方面,虽然两人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没能办下来。另一方面,涉案房产有一部分要拆除,为此,拆迁人与郭x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郭x领到了补偿款。后,房产又面临整体拆迁。  经相关部门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共计60万余元,根据协议书,拆迁人将用市内一套相应价值的安置房与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此外,产权人还将得到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万余元。见房屋的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还多,何x要求郭x返还房屋,但遭到拒绝。  法院:双方都要承担过错  为了拿回房屋,何x来到法院起诉郭庆怡。  何x诉称,自己与郭x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她拿出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郭x属城镇居民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与郭x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该局因此未准许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何x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均归她所有,并要求对方将已领取的补偿款返还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郭庆怡的户籍是临时迁入甲山村的挂靠户口,并非享受和承担甲山村正式村民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其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性。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属无效协议。  同时,原被告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转让协议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何x返还郭x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9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何x所有,同时,何x赔偿郭x被拆迁房屋的增值款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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