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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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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债权债务2011-10-11|人阅读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ⅹⅹ,男,19ⅹⅹ4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金沟村如意街ⅹⅹ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ⅹ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金沟村如意街ⅹⅹ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开发区北房工业园兴盛路ⅹ—ⅹⅹ号。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建筑施工余款3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由于其故意拖延,造成的反诉人工人误工费20000元;

3、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420,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由被反诉人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工程为每平方米230元,建筑面积约319平方米,最后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结算。工期自2011420起至2011530止。

合同签订后,反诉人领着工人建房,每个步骤都是经过被反诉人及其现场监管人员的同意和认可才施工的,在517主体完工后,等混凝土的凝固时间为15天,因此到64才拆完模具,在送完租赁工具后,经与被反诉人张文协商,工人回家收小麦,至619开工,至724除房顶防水工程未做外,都已经完工。由于被反诉人一直拖着,虽经反诉人多次要求,但其就是故意不让我们进行防水施工。所以,工程进度是由被反诉人确定的,并不是反诉人过错导致的工期延长,工程质量由被上诉人把关,材料由被上诉人提供,反诉人只负责施工,如有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提供的材料的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才是反诉人讨要工程款的原因,过错在被反诉人。

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恶意行为,导致工期延误,并找理由拒付工程款,望法院察明案情,依法裁判,判如所求,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怀柔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1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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