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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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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评论:婚前房产赠与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纠纷2014-07-05|人阅读
律师案例评论:婚前房产赠与协议效力的认定

近期,本律师办理了一起,婚姻赠与房屋,婚后要求分割的离婚诉讼,具体案情如下:

2009年刘某和聂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两人恋爱关系升温,二人不所不谈,2010年,处于对女朋友的爱慕,将自己订房屋的50%产权无偿赠与给聂某并出具赠与协议。2011年刘某和聂某登记结婚,并居住在刘某父母的房屋里。二人婚后还算比较和谐,但2013年开始,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刘某对聂某的小脾气再也忍受不了,为此提出了离婚,聂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刘某兑现赠与协议,获得房屋产权利益,因刘某不同意,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二人的纠纷。之后刘某找到本律师进行代理该案件,经过本律师分析后,刘某委托本律师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庭审中聂某根据赠与协议主张50%房屋产权,但本律师认为,首先应明确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属于不动产,产权转移应以登记为准。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故此涉案房屋仍应属于刘某个人所有,经过本律师阐述,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后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作出判决二人离婚,但对刘某婚前赠与给聂某的50%房屋产权仍归刘某所有,法院依法分割了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

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不要轻易出具书面材料,再遇到处理重大财产时,尽量咨询律师意见,这样才能给自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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