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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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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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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担保合同

其他2012-07-17|人阅读
借款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借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浙江安吉鑫凤竹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的其他担保人未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及以后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25%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注:请逐页签字或盖骑缝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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