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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在元律师
丁在元律师
湖北-荆州
主任律师

贩毒的量刑标准

犯罪类型2019-02-25|人阅读

  曾经英国为了扭转和我国的贸易差,向我们国家倾销鸦片。毒品不仅导致我们的银钱流失,还损害了我们国民的身体素质。因此我们国家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那么贩毒的量刑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贩毒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毒品犯罪再犯怎么处罚

  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是否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就此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应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批复。

  三、毒品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状态,如果身边中有亲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话,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建议您:尽快协助其到案自首。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贩毒的量刑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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