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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巧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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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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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人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其它2019-07-08|人阅读
案情回顾

周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8个子女。周某军排行老三。8个子女间经常因周某某、张某某的赡养问题发生口角。2017年8月,8个子女达成如下协议:二老的一切现有财产均归老三周某军,由老三周某军独力承担二老的赡养义务,二老今后一切生老病死均由老三周某军全部负责,其它兄弟姐妹无任何责任和义务。近日,二老因生活问题与周某军媳妇何某发生矛盾,何某将二老赶出家门,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二老诉至法院要求所有的8个子女均要履行赡养义务。除老三周某军外,其它7个子女均提出答辩,认为赡养协议已经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观点分歧

对于周某某、张某某8个子女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产生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8人为赡养义务人,彼此之间就赡养义务达成的协议,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某、张某某8个子女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免除了其它7个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且未经过二位老人的同意,故属无效。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赡养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周某某、张某某共生育8个子女,8个子女都有赡养周某某、张某某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人之间不能以协议的形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同时该法第十一条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周某某、张某某的8个子女间就赡养周某某、张某某达成的协议,仅为8个子女之间的协议,未征得被赡养人周某某、张某某的同意,且约定由老三周某军独力承担赡养义务,排除了其它7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赡养协议约定周某某、张某某的现有财产归老三周某军所有,处分了属于周某某、张某某的财产,未经周某某、张某某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因此,周某某、张某某8个子女之间达成的未经周某某、张某某同意的赡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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