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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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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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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题之——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2015-01-26|人阅读

刑事专题之——取保候审

前言: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之处,对于大众来说,限制人身自由恐怕是最深刻的理解和体会。犯罪嫌疑人事发之初,作为其本人,其亲朋好友来说,最希望的,是能够尽可能脱离被羁押状态,恢复其自由身。因而,取保候审制度便成为上述人群的救命稻草,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浅谈此项制度。

定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用通俗的话来说,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三个阶段均可以提出。其保证方式主要是人保和保证金,择其一而适之,但并非所有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其一般适用不严重的犯罪。

适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简单来说,取保候审大至符合三个条件:一、罪行轻;二、自身条件不适羁押;三、案件本身的问题。具体来说,有如下情形:

1.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3.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案例1:张某系武汉高校大学生,20135月,因一时贪念,将舍友一部新手机盗走(市场价5000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其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因其罪行较轻,手机也追回,后果不严重,故获批准

案例2:汪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金额达20万元)被单位举报,刑事拘留,然侦察机关因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获准检察院批捕,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获批准。

对照以上规定,虽然取保候审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获准,例如:重大犯罪,共同犯罪,犯罪人系流窜作案,犯罪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犯罪人不适宜解除羁押等,都不易获准取保。

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 ) 字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公章):   

取保候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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