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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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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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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数学常识混乱

其他2015-04-03|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的数学常识混乱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王强

刚结束一件离婚二审案件(只代理二审),觉得很有意思,两审法官都很有意思,犯得同样错误,其实就是数学中的同类项合并问题。

案件基本事实:女方高龄产妇,无工作,共同贷款20万,当年,买车花7万。男方离开该地,异地生活。双方出现矛盾,女方为孩子购买保险,陆续交保费20多万,医疗费、租房(为孩子上幼儿园)、孩子报班费用、日常花销。陆续向母亲借款15万左右。男方起诉离婚,判决不离。

女方卖婚前房产,获几十万,不再使用该笔款项,为还贷款、孩子保险、日常花销等,对外借款40万。

一审:认为,孩子保险未证明合意,日常花销过高,40万等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事实认定部分)。判决结果:贷款20万,认定为共同债务,分割。

二审:维持原判,但事实认定部分做了分析:共同债务,双方不认可,保障债权人利益,另案起诉。孩子保险部分等是支出,不是债务,不予处理。

律师分析:两审判决实际都很可笑,都犯了不同类项合并问题。

1、已还贷款到底是债务,还是支出?

明显是已还完的债务,已经不再是债务,是支出,怎么能够按照债务来分割呢?

2、由于还贷款的20万,能够认定,那就是对借款用于还贷款的事实的认定,那为什么其他债务不予认定呢?

这又是把债务,按照使用用途进行了分类,用于还旧债的算共同债务,用于花费支出的不予认定。很是奇怪的逻辑,债务因为使用用途的变化,会去改变债务本身是借款的性质。

3、一审剥夺了债权人的权利,二审做了修正,但这种修正也是错误的。

还贷款的20万来源也是借款,该部分借款其实在判决中已经进行了认定和判决,再认定所有债务不予处理,由债权人另案起诉,就是重复处理了20万。

律师总结:离婚财产处理其实很简单,就是简单的同类项合并:现有财产、支出与借款,分别合并。

1、现有财产合并后,根据财产本身的性质、价值、双方的过错、是否需要弱势帮助,然后根据平均原则,进行适当倾斜性分割即可。

2、借款进行同类项合并,可以按照双方是否认可进行两类分别合并,认可的直接分割;不认可的,不予处置。

3、支出进行同类项合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进行分别合并。

支出的合理性主要是在判断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是否是共同债务是使用。

恶意转移财产是可以在本案中处理的;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需要由支出是否合理来判断时,基本上是在双方不认可的情形下,一般都会另案起诉,在本案中一般不会应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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