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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谷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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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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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辞退?

其他2014-03-02|人阅读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要合法地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应根据要招聘的岗位要求进行详细拟定,达到内容明确、具体。如学历、工作经验、技术职称、专业类型、资格证书、身体状况等等。

其次,该“录用条件”必须是经过向劳动者公示后以存档的方式固定下来。

现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常见方式是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或中介机构进行发布招聘信息,公示录用条件。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应聘报名表上罗列出“录用条件”,当劳动者应聘时以填写表格的方式对“录用条件”进行签字确认。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将相关招聘广告、应聘表格等进行存档保留。

最后,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通知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试用期满(哪怕超过一天),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201012月,周某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应聘到当地某模具公司担任办公室行政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个月满后第二天,公司负责人事的副总通知周某,因为她没有通过试用期内的考核,公司决定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模具公司无法证明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证明周某未通过试用期的考核,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满,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试用期满,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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