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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明锋律师
韦明锋律师
广西-南宁
副主任律师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刑事辩护2009-12-11|人阅读

被告人:黄伟,男,35岁,壮族,广西某县人,农民。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2007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黄伟酒后在某县烟草公司门前路口大声叫喊时,被正在驾驶警车执行巡逻任务的某县公安局民警赵军制止,引起双方矛盾。经他人劝阻后,黄伟回到家中。但黄伟仍不服,逐通过被告人黄忠纠集被告人李明、李红、黄进、李飞、李延,携带黄伟提供的四把砍刀和李明提供的一把斧头,分别乘坐由黄忠和李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到街上寻找赵军进行报复。当晚凌晨2时许,由黄忠驾驶的搭乘李明、黄进、李飞的摩托车首先在某县汽车站出口附近的公路上发现正在驾驶巡逻警车的赵军和坐在副驾驶室的胡丰,便对警车大喊:“停车!停车!”,当赵军以为有群众求助而停车时,黄进驾驶的摩托车也在警车旁停下。后李飞首先下车,手持砍刀冲向警车,并用手拉赵军欲将其拉下车,同时,李明持一把砍刀、黄进持一把斧头和黄忠一起冲向赵军。赵军开枪还击,先后将李飞、黄忠等人击伤。除李飞受伤倒地外,黄忠、李明、黄进向四周散开。此时,黄伟、李红乘坐李延驾驶的摩托车赶到现场,当黄伟发现赵军的手枪没有子弹后,便对其同伙喊到:“他没有子弹了,回来砍他!”。随后,黄伟、李明、李红各手持一把砍刀,黄进手持一把斧头和黄忠一起追打赵军。赵军在跑离现场的过程中被黄忠拉倒在地上,黄伟、李明、李红、黄忠随即持砍刀对倒在地上的赵军头部、躯干部、四肢砍了二十余刀,致其受重伤,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黄忠、李明、李红、黄进、李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黄伟在前往某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捕获。

本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巨大的轰动,新闻媒体相继报道,社会各界人士极度关注。案发后,广西公安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侦查,后由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黄伟等人向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便将该案移交给南宁市检察院,2007年10月25日南宁市检察院以黄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黄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上都产生了伤害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区分两罪的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内容,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还是只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只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则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察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搞清楚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黄伟被起诉后,委托国海律师事务所韦明锋律师为其辩护。因该案属于袭击警察案件,社会舆论对被告非常不利,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接受委托后,为了了解案件事实,辩护律师认真查阅案卷,多次深入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发经过。经过多方了解,律师认为指控黄伟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问题:一、被告没有杀人的动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互不相识,无旧恨之说,案发当晚,双方因酒后发生争执,被告人被送回家后,因不服被打而找人去教训一下赵军,在其召集人时也只是表示要教训一下赵军,并没有授意其他被告剥夺赵军生命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在着手阶段并没有将赵军致于死地的主观愿望。二、从被告实施犯罪行为过程来看,在赵军开枪后被告等人确实向赵军砍了二十余刀,但没有哪一刀是砍在致命的部位,特别是在赵军没有抵抗能力之后,被告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将被害人杀死,但被告并没有进一步实施这一行为。从客观现象可以体现出主现愿望,可见,被告当时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三、从被告离开现场时的情况看,当时警车已向现场开来,现场还有巡警胡丰,随时都可以对赵军进行救治,因此被告的离开并不能直接得出其放任赵军死亡之结果的间接故意。四、证人证言存在瑕疵,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实案发时听到有“砍死他”的叫声,但这些证人也证实了他们都离现场有三十米之外,而被害人及在现场的胡丰并没有听到该叫声。且公安机关没有组织证人对被告的声音进行辨认,无法确认该叫声是由哪位被告发出?是否为被告发出?并且,不同的证人听到内容并不一致,所证实的作案时间和作案经过也存在矛盾,部分证人的证词甚至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可见该案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需要“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相反,被告人因事前争吵有前往教训的动机,客观上也组织人员手持凶器实施了追砍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身体受伤之结果,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经过公开审理后,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黄伟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同案犯也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七年。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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