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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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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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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民告官”将不再形而上学

行政诉讼2014-11-20|人阅读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等问题,老百姓只要提到告政府,一般都是一句话:“鸡蛋碰石头”“官官相护”。导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

11月1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人民首先看到的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是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大幅度修改,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民告官”、“权力被关进笼子”的时代已经来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从“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个方面进行突破。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

一、关于立案难

对于老百姓来说,能够顺利立案,且受案范围扩大。百姓信访态势高涨的局面也将得到极大缓解。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这不是行政纠纷少,而是行政诉讼立案难。以往大家看到的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是说 “是否立案,回去等通知”。而民商事案件,一般是提交材料时就立案。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甚至比民商事案件立案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但立案可以顺利,同时还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扩大,从根本上解决了 “信访不信法”这一怪圈。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一般财产权。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是行政诉讼法法的一大进步,且意义重大。

二、关于审理难

对于法官:审理不再躲躲闪闪。

以往法官审理行政案件,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不能独立审判。“审理难”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难之一。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将不受干预和阻碍写进总则,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法治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具体化表现。

过去的行政诉讼,老百姓好不容易立上案后,最盼望的就是法院公正判决。但往往事与愿违,程序空转一圈,又回到原点。因为法官不能独立工作。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这是解决司法公正,防止地方对司法进行干预的重要制度,也符合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未来,我们有理由充分相信法院能够排除外来干扰,独立、公正地审判。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而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最直接的手段是行政长官参与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表面上是看是老百姓‘告官见官’,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行政长官通过参与开庭审理,可以更直接和直观地看到自己管理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吹糠见米”地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避免随时因程序违法而成为被告。

针对以往实践中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复议维持率较高的情况,为了让复议机关履行职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成为被告,也是对复议机关这一法制部门往往袒护政府机关作出限制,更有利于复议这一机构真正的依法履行法律职责,该撤销的就撤销而不受。复议机构能够对行政执法干预纠错,是化解民告官这一矛盾的有效机制。

三、关于执行难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了,法院也判了,但行政机关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行政诉讼走到最后一步又被卡住了,怎么办?民商事案件执行难,行政案件执行就更难。

针对“执行难”问题,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三项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虽然‘拘留’会慎重使用,但直接按日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是非常有力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定会积极履行,这就将执行难的问题很有效地解决了。

四、关于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诉讼时效从3个月修改为6个月。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这是完全保护行政相对方即“民”的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至少给予了老百姓使用行政诉讼这一途径更多的准备时间。因为时间太短,有时候老百姓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儿,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利于使用司法救济途径,会让行政诉讼因时效太短而成为虚设。对于老百姓来说,相对宽松的起诉期限,会更有利于老百姓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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