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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1-05-18|人阅读
妻子不堪家暴起诉离婚丈夫法庭烧妻被控故意杀人本报记者 苏兴敏  去年10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遥墙法庭发生了一起丈夫将起诉离婚的妻子烧伤的案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5月12日,济南市章丘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方指控的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25岁的被告人苏某将面临着“冲动的惩罚”。  审判庭外纵火烧妻  老话说:“女大三,抱金砖。”1983年出生的程某比1986年出生的苏某正好大三岁,两人是经过自由恋爱结的婚,最后的结局却是“一声叹息”。  两人在济南市王官庄一家小厂打工时认识恋爱,2008年结婚,婚后很快生下一个儿子。两人也曾经甜蜜过,但这种甜蜜却未能延续多久。2009年9月,程某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因苏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2010年9月,程某再次起诉离婚。10月19日上午,遥墙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完毕走出审判庭,便发生了那幕惨剧。  开庭前,苏某用家里一个“营养快线”的空瓶子,从自己的摩托车里接出来1/3瓶的汽油,放进自己的外衣口袋里,不抽烟不喝酒的他还装上了一个打火机。开庭后刚走出审判庭,苏某便用左胳膊圈住程某的身体,程某叫了一声他的名字,但没有挣脱。苏某一边带住她往外走,一边用右手掏出口袋里的汽油瓶子往她的头上和自己的身上倒。程某的哭叫声和汽油的味道惊动了法庭工作人员和候在庭外的程某父亲,他们一边喊着一边往两人身边跑。苏某掏出打火机,点着了程某的头部,程某顿时成了一个“火球”,倒在地上。法庭的工作人员先拿灭火器扑,后又取来几桶水,才将火扑灭。苏某自己身上也着了火,他一边往外跑一边脱外套,夺路而逃。但当天下午5点多钟,便被警方在郭店镇一无名旅馆内抓获。  程某的头颈部、胸部被大面积烧伤,苏某的颈部和手背部也被烧伤,只是伤情较轻。两人先后被送到济南市立三院治疗。后经鉴定,程某右耳大部分缺失、鼻翼缺失、眼睑无法闭合,构成重伤。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苏某说他并不想烧死程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的家人,让他们不要再怂恿程某离婚。他说自己在离婚官司开庭前曾问过程某,是否愿意跟自己继续生活,程某的回答是愿意。但到了开庭时,因为有她的父亲在旁,她又坚持要离婚。他认为离婚不是程某的真实意思,所以想用这种方式吓唬一下她的家人。自己拿出打火机后,看到法警冲过来,被吓着了,头脑一懵就点着火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苏某与程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几次殴打程某,程某曾做过一次伤情鉴定,结论为右肩胛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在离婚官司开庭前,程某已经两个月未与苏某见面。苏某在点火时一直在喊:“我烧死你!我烧死你。”且是将汽油从程某头部浇下,这从法庭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来。苏某作为一个24岁、具有中专学历的正常人,完全能预见到这样做的严重后果。苏某在公安机关几次供述,自己当时就是想与程某同归于尽。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苏某杀人未遂、且没有前科,有法定从轻情节。  为苏某辩护的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李玉岗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罪。他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是否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苏某与程某原来感情很好,浇汽油放火只是想起到吓唬的目的,这一点在2010年10月19日及次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都有记载,不能仅凭苏某曾经供述“想与程某同归于尽”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只是他由于离婚纠纷一时冲动而说的。苏某只装了约110毫升的汽油,往自己身上倒了一部分,往程某身上倒了一部分,这样的量不足以将程某烧死,只能将她烧伤。如果苏某真的是想谋害程某的性命,他完全可以选择更危险的工具、更有利的作案地点和时间。而不是在大白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的法庭。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悲剧背后的思索  经过自由恋爱的两个人,为何短短两年便已婚姻破裂,且酿成如此惨剧?  苏某的父亲将主要原因归结于程某的三姨。他说,程某自小被她的三姨抚养长大,这位三姨一直独身未嫁,从一开始便反对两人的婚事。程某当初虽然顶住压力选择了自己的儿子,婚后却难免受三姨的影响,有时候在家正吃着饭,只要她三姨一个电话,她撂下碗筷就走,一连几天不回家,还得儿子去接去请。儿子脾气也有些暴躁,有时候忍不住就动了手。在公公眼里,程某虽然比儿子大三岁,但并不成熟懂事。自家的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宽裕,老伴病退,自己月收入也只有1000多元钱。程某不但自己不工作,还要求儿子也不工作,在家陪着她。因为没钱买婚房,婚后小夫妻俩一直跟公婆住在一起。有时候程某不吃家里做好的饭,非得让儿子去外面买烤肠,买回来吃不了几口,又拿出去喂猫。程某2009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他觉得离了也好,儿子却坚决不肯,所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人的关系也有所恢复。但由于程某娘家人的掺合,2010年9月,程某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然后便发生了那件事。  程某的父亲却认为女儿婚姻不幸的原因在于苏某的家庭暴力。他说自从女儿结婚后,便经常遭到苏某的毒打,还被锁在家中限制人身自由。苏某不但威胁女儿,还威胁自家人。正因为如此,女儿才会两次起诉离婚,没想到苏某最后竟会下此毒手。他们现在不要求苏某的经济赔偿,也不稀罕他出来以后能继续照顾女儿,只要求能够让他得到严惩。 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起点为8年以上,辩护律师的建议是2年10个月至3年2个月之间。无论如何,曾经恩爱的一对夫妻,如今一个被毁容,后半生堪忧;一个面临牢狱之灾,将不足两岁的儿子撂给收入有限、身体有病的老父母。如此悲剧让人不能不感叹:冲动是魔鬼。即使婚姻不能白头、不能善终,也不应伤害他人身体,否则害人害己害两家,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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