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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存单纠纷

债权债务2012-12-10|人阅读

李某在工商银行拥有存款,李某弟弟得知后,持其户口补办了身份证,并以该身份证向工商银行进行密码挂失、存折挂失,在挂失期满后,李某弟弟领取了李某的全部存款。数月后,李某在取款时被银行告知其银行内已无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银行向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判,判决李某弟弟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李某又向银行主张存款权利,但银行称李某存款系被其弟弟诈骗与银行无关,李某也未能保管好自己身份信息及存单信息,故不应承担李某的经济损失。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郑云鹏律师代理此案后提出在该刑事案件中银行为受害单位,是李某弟弟利用银行审核不严的流程漏洞骗取了银行的款项,而并非直接骗取了李某的款项,李某不是该案件受害人,基于李某与银行签定了存款合同,银行有义务保管好李某的存款,并确保交易安全。因此,银行应全额承担李某的经济损失。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郑云鹏律师的诉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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