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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其他2012-04-08|人阅读
  指行政主体的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将其引发的争议排除于受案范围,主要考虑到: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是具有行政性的仲裁机构,与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有从属关系,但它是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工会以及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并不是行政机关。

  (2)劳动争议的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局,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必要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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