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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淑芳律师
斯淑芳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中保险费及保险金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2011-12-15|人阅读

一、1、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30岁的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已3年。张女士由于经常在外出差,今年1月,张女士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而4月,张女士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8万元的保险金。这之后丈夫李先生由于生意上的原因经常对她发脾气,成天在外打麻将,回到家就吵架。7月,张女士提出离婚,李先生也同意,但却不愿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因是李先生要求将8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太平洋寿险公司理赔室主任分析:在本案中,张女士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李先生并没有为此保险金付出代价。也就是说李先生没有给张女士投保意外伤害险,所以也没有她妻子保险金的受益权,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个人财产,因此,该财产不能分割。

  离婚后保费及保险金的归属

  方先生和高女士结婚8年,方先生为高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4350元,受益人为方先生。当高女士与方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8700元。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高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方先生。之后,高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但方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高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

  合众人寿公司的吴淑英表示,这里涉及到的是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按保险公司规定,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像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方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87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前夫方先生有权获得4350元的补偿;至于高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高女士个人财产,方先生无权主分割高女士一半的保险金。

  单永宝认为,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高女士的前夫方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保险金属于受益人

  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保险金只属于受益人。单永宝表示,在《保险法》中规定,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三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交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享有保险保单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的领取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所以,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2、分红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可见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中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我们认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

3、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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