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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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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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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2011-12-15|人阅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夫妻共有,是一个错误认识。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是有范围的,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要看来源,看人身关系,看是否为共同劳动成果。婚后获得的安置房,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归一方所有。 如果因其公民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被拆迁,夫妻即对房屋补偿共同享受权利,这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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