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离婚,其子女的抚养费可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其收入状况承担子女抚养费:
1、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
2、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的父或母一方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或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