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假离婚”这个“梗”
文/刘骏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 , 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 , 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往往是伴随着在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发生的,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政策,获取利益的捷径。
“假离婚”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重大隐患。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假离婚”的说法,一旦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或经过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即为真离婚。其离婚的形式,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必须遵守。因此,如果一方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离婚;或一方在假离婚后,又见异思迁,与他人结婚。那么,另一方将成为“假离婚”的牺牲品。
因“假离婚”成真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亦或是债务纠纷等案件,对于被骗一方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以财产为例,如果一方以“假离婚”的方式,骗取了夫妻共同财产,受骗方如何能够通守诉讼方式,挽回财产上的损失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约定的审查,主要是对双方意识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受骗方在诉讼中,只有向法院充分证明了,双方在“假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信以下几类证据:
一、双方“假离婚”前后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承诺书、信件,邮件,录音、录相、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双方“假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共同生活照片,录音、录相以及证人证言等。
总之,婚姻是社会的基础,人生的基石,不可以当作“儿戏”。“假离婚”不仅亵渎了法律,也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然而“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把证据作在事前,才最有效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