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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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应于 年 月起的每月第二、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在本市 处将儿子 交予原告,同日下午七时原告李应将儿子 送至上述地点交回被告;
二、判令由原告每月不定期带儿子李某乙出去 ;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5月离婚,约定所生之子李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法院判决原告可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行使探望权。2016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延长每次的探视时间至下午7时,另外要求能够不定期带儿子出去旅游或度假,每次约2-3天。后因被告同意原告上述请求,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认为随着儿子的成长,需要更多的亲子互动时间,但被告未能满足原告带儿子不定期旅游的要求。
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亲子关系的培养,不得不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