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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平律师
李超平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中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2011-04-25|人阅读

  赵女士与丈夫廖先生到法院诉请离婚。廖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去银行要求提前支取以其名义存入的58万元定期存款,以便将该款转移。赵女士获悉后,凭户口簿、结婚证,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或者由其提前支取,但被银行拒绝,理由是赵女士虽为妻子,但无权处分丈夫的存款。赵女士遂向李超平律师咨询。李超平律师介绍说,由于该58万元定期存款是以廖先生的名义存入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没经过廖先生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理会赵女士的请求。因为《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所以赵女士仅凭户口簿、结婚证不会被受理。《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鉴于廖先生转移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就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已经符合对该款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所以李超平律师建议赵女士请求法院依法通知银行,对该存款实施冻结。经法院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赵女士采纳了李超平律师的建议,向受诉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并被受理执行,保证了离婚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后分得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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