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优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第二十五条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某一商品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一)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
(二)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