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与乙女士曾是恋人关系,某日,甲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宝向乙女士转账20万元,当日,乙女士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账返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返还。后,恋爱破裂,甲先生诉至法院。被告乙女士辩称,涉案款项系自愿转款,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是在双方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同意归还涉案款项。
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乙方没有对该笔大额转账的用途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故对其是赠与行为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2、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务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为大额财务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乙女士应返还款项。
3、本案中,乙女士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庭审中经询问,该转款行为的性质,其并不能准确予以说明,故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女士应立即将尚欠款项10万元偿还给甲先生。
提醒: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