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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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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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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哪些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政诉讼2013-03-04|人阅读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邓永声按】不要说公安部的一流执法专家了,就是刚学法的学生,也应该看得出来,公安部的上述规定第49条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13条规定的。但这个规定出台之前,公安部的一系列做法就已经害了中国的老百姓很长、很长的时间了。不交纳罚款,就不准审车,这是本人在有记忆和车子以来,中国公安部的长期做法。这样的做法,显然让中国的老百姓无法过上更美好、更安逸的生活。中国的老百姓每年不得不挤出一大部分收入来支出那些无法无边的电子眼罚款,有的车主一年要交上几万元甚至更多的罚款,各位元旦前后不是看见全国的老百姓都在各个银行门口排队交罚款的吗?

当然,我们中国的老百姓肯定是提倡安全驾驶的,不安全驾驶的恰恰是那些挂有特种牌照的车辆。

我们中国的老百姓也认为,任何驾驶员违章了,也应该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但这应与检审汽车的程序分开。交罚款了,汽车就安全了,不交罚款,汽车就不安全,汽车就不能检审通过,这样的强盗逻辑简直就是荒唐至极。

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是合理的、人性的,不需要公安部对此作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公安部也没有这样的权力。但公安部门是一流的执法机关,其一举一动与老百姓的生活、财产、生命、健康等息息相关,其乱作为和不作为都将给老百姓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和麻烦,有的人甚至是一生的生命就因公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而结束。

而中国的法院院长还得经常向兼政法委书记的公安首长报告工作,因此,中国的老百姓要想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来牵制中国的公安机关简直就是在做梦。

本律师认为,各个法律事件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别处理。违章做违章的处理,违章是驾驶员和交警执法部门之间的事情。审车做审车的处理,审车是车辆所有者和汽车监测站之间的关系问题。交通事故做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和交警部门的关系,大都还和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关系。当然税收问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应该很好、很快解决的,每个公民应该自觉的履行,但即便发生纠纷,也是,汽车所有者和政府税务局之间的事情,关车管所的什么事情呢? 真正的政府的综合执法大队管的其实是小摊小贩的事情,交警下设的车管所在中国其实已经起到了一个特大的综合执法大队的角色了。

公安机关的车管所将几者放在一起处理,不仅加重了老百姓莫须有的经济和工作负担,有时这些关系简直就无法一起处理。一辆新车,可能就因一次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完而不能上路行使,损失不小啊!中国的老百姓一般情况有一辆车就不错的了。

这就是中国的公安部,权力大的无边,同之前无穷无尽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益一样,他们可以擅自修改、变通、补充法律而不会得到任何追究,而他们根本不管那些道路上的电子眼的设置合不合理,正不正常?他们也不管一起交通事故因为案情复杂可能会处理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权力就在他们手里,有公安部的文件,各个监测站的驻站警察更是可以有依据的明目张胆的不交纳罚款等等,就拒绝在车辆所有者的行车证上签证。 在全国的各个汽车监测站,那些住站的交警们就好像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工作人员一样,不交纳是否有争议的罚款,不处理完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车就别想检审。

因此,中国的总体国力经济跃居世界第二,是很容易的事情,交警一出门就行了,不愿出门的话,多在公路上安几个电子眼也就可以了。但不要说第二,要中国的老百姓兜里的钱跃居世界第三都是很困难的。党中央要完成十八大夸下的海口,让百姓的收入翻什么翻,生活过的比什么都好?如果不改革现行的公安在政府及司法系统中“独大”的趋势,是不可能完成这个光荣任务的。

其实,一个人当上公安局长(厅长、部长)已经够光荣、要处理的事情已经够多的了,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中国的公安局长(厅长、部长),很多还要挂上政府副职、政法委书记等值。比如,镇雄县的公安局长,还兼着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听见有人说,不要说一般警察和老百姓了,连公安局的副局长想见他这个局长都很难! 这样的权力,大家想想?怎么关得进笼子里面呢?当年镇雄的公安局长张世勋如果掌握这么多权力,县委书记曹继敏要扳倒这位公安局长就估计很难(特注:本律师和镇雄县上述公安局长都不认识,也没有冤仇)。

本律师早就发现了公安部名噪一时的新规的这些问题,早就想说,但想想是说来也没有用的,干脆不说。而选在今年的两会召开之际,发布这边文章,是想想今年的两会应该有所起色,是希望引起此次召开的两会代表的重视。

为的是中国法律的尊严,为的是中国的老百姓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不为别的。

注:其余地方还很有可能违反法律的地方,有待各位同仁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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