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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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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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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参损害赔偿上诉状

劳动争议2013-07-09|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生于1950年1月10日,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生于1950年3月1日,汉族,住横山县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2011年1129日被上诉人确实因头晕被送往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天然气中毒,高血脂。上诉人到增前天燃气供气有新公司了解情况,被上诉人被送往医院当天天然气并未发生任何泄露。众所周知的一个常识:天然气在燃烧的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是二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碳没有任何毒性,是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不良反应,即便是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因不完全燃烧会产生极为少量的一氧化碳,该一氧化碳释放出来后会立即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二氧化碳。日常生活中的天然气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即打开开关不打火的情况下,会因天然气浓度过高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中毒、因缺氧导致死亡甚至爆炸。本案中,被上诉人当时正在蒸包子,那么天然气一定是点燃的,根本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假设如果日常生活中的天然气正常燃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后果,国家不会如此普及天然气能源。

被上诉人之所以被诊断出天然气中毒或是一氧化碳中毒均来自于自诉,没有任何医学上的表现与认定,比如某项生理机能偏高或是偏低。被上诉人的每一份住院病历都显示被上诉人所有生理机能正常,并且每一份病历显示其在该医院诊断出来的病症均已治愈。即便是被上诉人在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被诊断出天然气中毒,可是已经治愈出院,至于后面认定的一氧化碳中毒到底是在20111129日所引起的还是再其家中因其他原因导致中毒没有任何证据,更何况正常燃烧的天然气不会引起中毒。上诉人在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九级伤残的认定最终被推翻,不得不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四份病历引起合理的怀疑,再次提请二审法庭注重。

被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均是为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等自身疾病所致,一审法庭却将所有的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判给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申请对因被上诉人自身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予以鉴定与剔除,一审法庭却驳回了此项请求。一审法院肆意扩大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被上诉自诉头疼、头晕与天然气中毒有关与被上诉人自身年龄偏大、高血脂及血管机能退化也有关系,而一审法院基于此项结论将所有医疗花费都判给上诉人,而在之前的观点中以合理排除天然气中毒的可能性。更何况因被上诉确实是由上诉人所雇佣,在入院后基于同情与人道主义上诉人夫妇已经给付了医疗费10828元,伙食费800元,检查费2000元,住院期间的工资1300元。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根本没有出庭参加庭审,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称王出庭才加了诉讼。

综上所述,望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秉承法为人民的精神,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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