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韩宁律师
韩宁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申请对刘某某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刑事辩护2016-11-06|人阅读

注:该案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后,经本律师辩护,取保候审。

申请对刘某某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并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48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贵院于415日批捕,目前被继续羁押在某某县看守所。根据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与证据,结合刘某某个人家庭实际情况,辩护人依法提请贵院对刘某某继续羁押是否必要进行审查。

辩护人认为:继续羁押刘某某没有必要,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并非铁案,继续羁押可能扩大损失,可能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形象。

1、刘某某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证据无;

2、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证据无;

3、被害人陈述是主观性言辞,不能保证客观,且无其它证据印证,是孤证;

4、轻伤意见关于致伤原因存疑,无作案工具印证,已经申请重新对伤情成因鉴定;

5、约1㎡的试衣间,两个成年人在里面转身都困难,刘某某即使有伤害的主观意志,也无法实施行为。辩护人特此申请进行侦查实验。

6、刘某某和被害人当时的气势是刘弱张强。张某英是上门闹事,刘某某是躲避离开示弱之时,被张某英从后面扯住头发。张某英是否有预谋,辩护人不敢妄测,但对于刘某某是突发遭遇,毫无心理准备。且张某英的身体明显比刘某某强壮。

7、现场无任何血迹,发现张某英流血时,张是在大街上。张某英离开试衣间到旁边的街道、药店,还有10多米距离,要穿过另一间农药店。

综合现有证据线索,张某英受伤存在4种可能, 是刘某某殴打所致; 是刘某某在与其互相拉扯时误伤所致; 是张某英在试衣间自己撞伤所致; 是张某英在离开试衣间走出去时因各种原因所致。

显然,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是第一种情况,也无法排除后面三种情况。如果是刘某某误伤,轻伤后果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是张某英自己原因致伤,更应当撤销;只有第一种情况下,应当继续侦查,但这种可能性存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处理原则,慎重对待,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综上,就案件本身而言,作为刑事案件侦办,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如果继续羁押下去,也必然可能继续扩大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继续羁押刘某某没有必要。

二、即使是铁案,继续羁押刘某某也不是必要的。

即使最终定案,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本案存在特殊性,可能免于处罚或处以拘役、管制、短期徒刑缓刑。

本案是民间百姓口角纠纷引起,不同于其他恶性伤害案件。

本案是两个妇女之间的突发事件,不是蓄谋已久的恶性事件。

本案是两个妇女之间的偶发事件,不是经常打架斗殴的惯犯。

本案被害人过错明显。

基于上述情节,继续羁押下去,也可能关多久判多久,案件虽然了结,但是两个妇女之间的纠纷并未了结,反而结下了心结。这种结果,并不能彰显公权力治理社会的效益最大化原则。

相反,如果取保或监视居住,刘某某头上还悬着一个未结案件,积极主动调解的愿望强烈,同时,张某英也会适可而止,从而最终促成案结事了,岂不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统一。现在,继续羁押刘某某,张某英对于调解的期望值过高,据刘某某的胞弟讲,张某英开价数十万元上百万元,这势必形成僵局。

另外,刘某某取保或监视居住,无发生其他危害社会的可能,也不妨碍本案继续调查。

三、刘某某6岁的女儿需要有人管理,继续剥夺其自由,势必损害女儿的权益。

刘某某原籍是广东某某,2006年结婚后迁到某某县杨村镇,2012年离婚,儿子由前夫抚养,女儿由刘某某抚养。现未再婚,在某某无亲无故,女儿6岁正在上幼儿园,现刘某某不能履行抚养责任,万一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女儿由同事暂时帮忙照看,但同事也是身怀六甲,即将生产。这个幼小的孩子,面临无人监管的困境。

四、犯罪嫌疑人在某某县XX镇有固定住所,能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是刘XX,是其弟弟,犯罪嫌疑人亦可按要求缴纳适当保证金。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第65条、第93条、第95条的规定,提出上述意见,请贵院能予采纳并予以答复。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