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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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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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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缓刑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5-06-16|人阅读
虚开发票罪>缓 刑>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崂刑初字第138

被告人李X鹏,男,19752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市北区北仲路591单元X601户。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8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吕捷,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X杰,男,1979517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市北区温州路7X1910户。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830日被取保候审,20138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同佩,男,1972107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X港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黄岛区港头李村X360号。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8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30日被取保候审,20138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邦亮,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臧X传保,男,19697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李沧区长涧8号。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831日被取保候审,20138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鹏、成杰、刘同佩、臧传保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5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及辩护人吕捷、赵邦亮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X鹏于20115月至20127月,作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青岛浩业X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晴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4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4335962.30元。

被告人成X杰于20115月至20126月,为自己及为被告人刘X同佩、李X韬(另案处理)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打通用发票12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879388元。

被告人刘X同佩于20115月至20126月,通过被告人成X杰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供水管、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20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978076

被告人臧X传保于20115月至20127月,通过迟X梅青(另案处理)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66815元。

被告人李X鹏、刘X同佩、臧X传保于2012815日,被告人成X杰于同年8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四被告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税务登记表复印件,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晴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鑫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X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万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发票等书证,证人刘X玮、葛X健、王X建光、丁X萍萍、马X琳、王X广、冷X鑫、及X宏伟、于X国翠、顾X佩娜、刘X学光、薛X强、于X健、李X振东、侯X沁泉、李X勇、蓝X吉青、万X慧、黄X涛、张X泽秀、徐X彦山、宋X艳、李X冰、王X吉宏、周X怡、徐X琳、郭X海红、韩X雯雯、纪X克宁、李X谆、苏X伟、初X明琦、何X瑛、刘X晨、张X丛红、杜X军红、张X旭龙、杨X传龙、李X进升、宋X京萍、王X绍梅、许X一诺、刘X真、马X恩谱、曲X琨、王X国治、李X小璐、崔X玉、张X海鹏的证言,同案犯丛X培杰、陈X立新、张X士利、陈X青华、毕X素花、李X韬、迟X梅青、郭X冠奎、纪X毓起、鞠X培国、杨X军、李X范鲁、李X前、刘X杰、鹿X春霞、郭X淑萍、吕X娜、齐X彬、孙X仕杰、李X利、王X海鹏、王X民、李X树德、王X尚信、杨X天姿、侯X颂、孙X立、程X瑞芬、王X兆超、徐X增仁、王X旭东、张X描娜、朱X璇、胡X孝集、钟X晓丽的供述、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的供述,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X鹏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犯罪主体应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鹏系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相应法律责任;2、被告人系自首;3、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4、被告人李X鹏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同佩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X同佩系自首;2、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X同佩制作的讯问比例程序不合法;3、被告人刘X同佩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刘X同佩无前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912月,被告人李X鹏注册成立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20115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地税局领取青岛市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后,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15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46934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荣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9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2520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051028元。

20115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2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016555.14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2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6570820元。

20115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山东X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鑫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6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470079元。

20115月至20124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016859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921649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852736元。

20115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2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51812.15元;201110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08318.90元。

2011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晴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07109元。

20116月至20124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7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37870元。

2011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053288元。

20117月至20122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59961元。

20117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张,票面累计金额人民币1035047.75元。

20118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53400元。

20118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4500元。

20118月至20124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益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65713.56元。

201110月至20123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89251元。

201110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4800元。

20111019日、2012521日,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17408元。

201111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94814元。

201111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840000元。

201111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39288.45元。

201111月至20121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657382.35元。

2012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鹏以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8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97510元。

2012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25043元;同年6月,被告人李X鹏以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300800元。

20115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刘X同佩联系被告人成X杰,被告人成X杰找到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2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978076元。

2012629日,被告人成X杰找到被告人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901312元。

20115月至20127月期间,被告人臧X传保为结算运费,找到迟X梅青(已判刑)帮忙虚开发票。迟X梅青多次找到被告人李X鹏,被告人李X鹏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9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66815元。

综上,被告人李X鹏虚开发票64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433万余元;被告人成X杰虚开发票12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6879388元;被告人刘X同佩虚开发票12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978076元;被告人臧X传保虚开发票29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66815元。

2012815日,被告人李X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815日,被告人刘X同佩、臧X传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830日,被告人成X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破及四被告人投案情况。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税务登记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X鹏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情况。

3、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晴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鑫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X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万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荣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票及相关账目复印件证实,上述公司工商登记及许可发票情况。

4、证人郑X芳的证言证实,其代理记账的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收到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6张,票面金额共计1635970延,该发票系公司出纳冯梅提供。

5、证人曲X法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收到刘X毅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635970元;刘X毅为其公司提供了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运输的协议。并辨认了被告人刘X同佩即为刘X毅。

6、证人冯X梅的证言证实,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收到刘X毅手下张X海强提供的发票1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635970元。

7、证人张X海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刘X毅让其送发票给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事实,经辨认被告人刘X同佩即为刘X毅。

8、证人邹X瑞英、朱X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的事实。

9、证人薛X付华、徐X召红的证言证实,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收到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的事实。

10、证人薛X卫欣、崔X强、薛X迎春的证言证实,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刘X毅提供的50张开票单位是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

11、证人于X明海的证言证实,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8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123680元,由青岛X港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

12、证人王X昕如、王X海勇的证言证实,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5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55276元,由青岛X港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

13、证人邢X彩慧、李X莉、陈X翔的证言证实,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陈X翔送到的发票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901312元。

14、证人于X国翠、顾X佩珊、刘X学光的证言证实,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臧X传保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2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66815元。

15、证人周X怡、徐X琳、郭X海红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把从荐铠公司承包的业务都转包给青岛X锦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锦亚公司负责人孙X仕杰提供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其转交给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12张发票总金额1686545元。

16、证人韩X雯雯的证言证实,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收到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是由孙姓男子交给其公司的纪克宁,后交给其记账。

17、证人纪X克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孙X仕杰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1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06956元。

18、证人李X谆的证言证实,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李X利提供的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20元。

19、证人丁X萍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X士利为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7张,票面金额为537870元,并辨认出陈X立新就是为其公司送发票的男子。

20、证人马X琳的证言证实,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收到张X士利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53万余元的事实。

21、证人王X广的证言证实,陈X立新向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了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0张,票面金额人民币1035047.75元。

22、证人冷X鑫及宏X伟的证言证实,陈X青华为结算运费,向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24500元的事实。

23、证人苏X伟的证言证实,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过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发票均是经理王X海鹏提供。

24、证人茹X宝波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X鹏开具受票公司为青岛X源嘉行国际有限公司的发票,按照发票金额的1.5-2支付开票费,发票交给公司的财务苏X伟。自20115月至20127月,其一共通过李X鹏虚开了12份发票,票面总金额351812.15源。

25、证人薛X强、于X健的证言证实,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系业务经理郭X冠奎提供。

26、证人何X瑛、刘X晨的证言证实,王X兆超为结算运费,向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14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505884元。

27、证人张X丛红、杜X军红的证言证实,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王X兆超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7张,票面金额累计545144元。

28、证人张X旭龙的证言证实,其接收到王X兆超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7张,累计人民币545144源,并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张X丛红。

29、证人姜X秋荣的证言证实,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17408源。

30、证人李X欣先的证言证实,其两次找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其中20111019日、2012521日虚开的2张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517408元。

31、证人郭X海红、唐X宁恺的证言证实,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张X志刚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8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97510源,受票单位为青岛X伟飞悦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02140元。

32、证人张X志刚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111日至2012629日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97510元。从青岛X伟飞悦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02140元。

33、证人黄X涛的证言证实,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X杰向本公司提供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共计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34、证人王X绍梅的证言证实,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操作员许X一诺将朱X璇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交给其入账的事实。

35、证人许X一诺的证言证实,朱X璇为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4800元。

36、证人蓝X吉青的证言证实,其帮李前从李姓男子处取回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给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事实。

37、证人万X慧的证言证实,李X前告诉其李X鹏能帮公司代开一些海运发票,让其做公司账目时遇到需要冲抵公司账目,或评审开不出发票的账目,由李X前联系李X鹏开具发票。从20115月份至今,其公司总共通过李X鹏购买了大约200多万元的发票。

38、证人李X振东、李X勇的证言证实,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收到纪X毓起提供的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16859元。

39、证人杨X传龙的证言证实,其为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记账期间,收到徐X增仁提供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89251元。

40、证人张X泽秀的证言证实,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吕X娜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53400元。

41、证人初X明琦的证言证实,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王X尚信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X浩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57382元。

42、证人李X进升的证言证实,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宋X京萍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8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94814元。

43、证人宋X京萍的证言证实,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5月后,收到青岛X宇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8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94814元。

44、证人刘X真的证言证实,青岛X晴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账目中存在胡X孝集提供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21张的事实。

45、证人刘X玮、葛X健的证言证实,丛X培杰向青岛X鑫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5张发票的事实。

46、证人王X建光的证言证实,丛X培杰向山东X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11张发票的事实。

47、证人王X国治的证言证实,其让李X小璐联系崔X玉为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2张;收到他人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3张;让李X小璐联系崔X玉为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5张。

48、证人李X小璐的证言证实,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他人提供的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3张,还让崔X玉为青岛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共7张的事实。

49、证人崔X玉的证言证实,李X小璐发邮件给其,让其虚开受票单位为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2张,受票单位为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5张的事实。

50、证人张X海鹏的证言证实,崔X玉帮青岛X百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的事实。

51、证人马X恩谱的证言证实,王X国治向其经营的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5张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的事实。

52、证人曲X琨的证言证实,其帮张X海鹏从李X鹏处为青岛X万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5张发票的事实。

53、证人徐X彦山、宋X艳的证言证实,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收到齐X彬提供的8张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的事实。

54、证人李X冰的证言证实,青岛X荣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齐X彬提供的9张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的事实。

55、同案犯李X韬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629日通过成杰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张,总数额是901312元。

56、同案犯迟X梅青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帮X臧传保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李X鹏处虚开发票29张,总金额566815元,并将发票送至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7、同案犯侯X颂的供述证实,其联系孙X立通过孙X仕杰为程X瑞芬虚开发票,用于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抵账的事实。

58、同案犯孙X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帮助侯X颂通过孙X仕杰为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4张的事实。

59、同案犯程X瑞芬的供述证实,其通过侯X颂购买发票,侯X颂支付自己运费的事实。

60、同案犯孙X仕杰的供述证实,其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2张,提供给周X怡,金额累计达1686545元。找李X鹏为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4张,总金额为706956元。帮孙X立为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5张,票面金额共计1544740.14元。帮李X利为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34062元。

61、同案犯李X利的供述证实,其联系孙X仕杰通过李X鹏虚开发票4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34062元;20125月之后,其通过李X鹏虚开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20元。

62、同案犯陈X立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张X士利都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张X士利承包了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的一些集装箱运输工作,因其二人没有注册公司,就从李X鹏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了普通发票提供给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发票共17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37870元;其还向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虚开过李X鹏的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0张,票面金额累计达1035047.75元。

63、同案犯张X士利的供述证实,其自20115月以来,为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为结算运费,通过陈X立新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7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37870元。

64、同案犯陈X青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给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11张,总数额是424500元。

65、同案犯王X海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冲抵费用,多次找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为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2张、10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760131.05元。

66、同案犯郭X冠奎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810日至2012427日期间,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65713.56元。

67、同案犯王X兆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分别为二公司从李X鹏处虚开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14张、7张,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5884元、人民币545144元,共计人民币2051028元。

68、同案犯鹿X春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726日至2012213日期间,通过郭X淑萍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7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459961元。

69、同案犯郭X淑萍的供述证实,其从李X鹏处帮鹿X春霞给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7张,总数额459961元。

70、同案犯刘X杰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525日至2012625日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52736元。

71、同案犯朱X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1019日至2012525日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开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4800元。

72、同案犯王X民、李X树德的供述证实,20111131日至2012627日,通过李X树德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39288.45元。

73、同案犯李X前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5月至20126月,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鹏处虚开发票44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921649元。

74、同案犯纪X毓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510日至2012411日,通过鞠X培国为其虚开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016859元。

75、同案犯鞠X培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510日至2012411日,通过杨X军为纪X毓起虚开开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016859元。

76、同案犯杨X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510日至2012411日,为鞠X培国通过李X鹏虚开出票单位为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青岛X新大地冷藏有限公司的发票11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016859元。

77、同案犯徐X增仁、王X旭东的供述证实,王X旭东于20111028日至2012329日,帮徐X增仁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89251元。

78、同案犯吕X娜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812日至2012626日,通过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53400元。

79、同案犯李X范鲁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725日至20111222日,联系官X兆凯通过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0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53288元。

80、同案犯王X尚信、杨X天姿的供述证实,20111122日至2012112日,杨X天姿帮王X尚信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太平洋恩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57382.25元。

81、同案犯张X描娜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1120日至2012627日,联系纪X之伟从青岛X浩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94814元。

82、同案犯毕X素花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11月至20125月,通过李X鹏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40000元。

83、同案犯胡X孝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20116月份以来,其找钟X鑫德的二姐钟X晓丽虚开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21张的事实。

84、同案犯钟X晓丽的供述证实,其为胡X孝集虚开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票21张的事实。

85、同案犯丛X培杰的供述证实,其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青岛X鑫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X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

86、同案犯齐X彬的供述证实,其为结算运费,找到李X鹏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李X鹏处为青岛X中益兴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张计34万余元;为结算运费,从李X鹏处为青岛X荣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9张计7万余元。

87、被告人李X鹏的供述证实,其是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成立之初是为了做业务赚钱,后发现货代业成本非常高,利润低,就开始对外虚开发票。其多次为成X杰虚开发票,开票费一般按照票面金额的0.7-0.8左右收取。帮成X杰给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过发票。还给青岛X德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青岛X首钢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青岛X顺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驰泰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荐铠货运代理公司、青岛X智炫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X长明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环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益林益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百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X世邦集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汉宏X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X福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方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海韵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X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X中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青岛X鼎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源嘉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源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天海铁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X明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X凯世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从2010年公司成立以来,其本人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领购发票。

88、被告人成X杰的供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X鹏,了解到李X鹏可以开发票。其干货运期间认识了刘X毅、李X韬。刘X毅经常找其帮忙虚开发票,其联系李X鹏虚开,开票费一般是从之间的业务里面顶,按照票面金额的1.2-2都收过。户头有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还从李X鹏处帮李X韬虚开过5张发票,票面总金额901312元。并对发票进行了辨认。

89、被告人刘X同佩的供述证实,其在青岛黄岛区开了一家青岛X港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期间给青岛X凯瑞报关有限公司、青岛X保税区得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X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青岛X宏川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过货代业发票,时间跨度大概从2011年夏天到201267月份。以上四家公司跟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关系。客户要求和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代理协议,协议是成X杰办的。并辨认了受票单位为上述公司的发票。另,还从青岛浩业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给青岛X怡坤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0张,总金额748385元;给青岛X中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5张,金额总计1255276元。

90、被告人X臧传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迟X梅青帮其虚开发票提供给青岛X浩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29张发票,总金额是566815元。

91、人口信息查询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或从中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为的发票,其中被告人李X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X鹏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应按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鹏虽以单位名义对外虚开发票,但无证据证实其是为单位利益、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系单位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鹏对外虚开发票时间长、数额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X同佩的辩护人所提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X同佩制作的讯问笔录呈现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时尚不符,故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刘X同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同佩参与虚开发票数额较大,不属于情节轻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刘X同佩系自首、无前科、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鹏、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X杰、刘X同佩、臧X传保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对被告人李X鹏的辩护人所提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鹏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X同佩的辩护人所提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鹏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816日起至2014815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成X杰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刘X同佩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臧X传保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新彦

人民陪审员 李 博

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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