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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滨律师
王滨律师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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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范围相关问题

其他2013-03-07|人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范围相关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所有权,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该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补偿费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规定,因而这个问题现在主要是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分配范围及分配方案,着重分配范围问题阐述如下:

一、本村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确认是否属于本村人员 1、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人;2、以本村户口为基础,看是否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的人;3、是否与本村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以上三类人属于本村人员,应当享受全部村民待遇。概括来说就是具备本村人员的人是 在该村有户籍登记,生存、生活在该村,对该村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二、空挂户是否享受本村人员待遇: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村,而迁入户口的目的不是要在本村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原因,比如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者进城经商的方便,需要将户口挂在本村的一种情况。因为空挂户只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村民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本村人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本村村民资格予以排除,他们不享有本村人员的权利。空挂户上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村里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对承包土地已经自愿交回发包方的,不再享受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另有一种是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本村也在本村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经营本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与农业人口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类人也不具有本村人员资格,不能享受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三、转为非农户人员的待遇:在土地承包期内,本村人员转为小城镇非农户的,按照本人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转为设区的市非农户的,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不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四、在读大学生的本村村民资格问题:目前根据我国的户口政策规定在读大学生、服兵役的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入就读的学校或者部队,因而在读大学生和服兵役的人员其户口已经不在村里,但考虑到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农村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虽然外出学习、服兵役的人员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可由于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不丧失或被剥夺。如果仅以单位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无疑将使农业人员继续升学和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甚至还会因此完全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和保障,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应当认可其本村人员的资格,他们一样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五、出嫁女能否享受征收土地补偿费: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个情形应当认定为本村人员,享有本村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户籍已经迁入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2、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户,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六、嫁入媳妇、上门女婿本村人员待遇问题:对嫁入本村的媳妇、上门女婿取得本村人员资格的按照本文第一项规定衡量是否享有本村人员待遇,即1、户口是否迁入本村;2、是否在本村生活;3、是否在本村取得承包土地。符合上列三条的,依法享有本村人员待遇。

七、离婚或丧偶妇女本村人员资格的认定: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户口没有迁出本村,且其在原籍地已经没有承包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农村村民资格,有权获得征收土地补偿费。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儿是否具有本村人员资格:《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资格,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而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后果是行政处罚,其本身对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不产生影响,故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员,仍应当认定为本村人员,具有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享有的财产,应当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方案,目前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主要是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确定本村人员的范围以及发放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在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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