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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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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012-09-01|人阅读

2012)湖北广众律函字第**** 山西****总公司: 受武汉****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陈章亮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就贵司与武汉****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 武汉****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 2012年2月19,贵司与 武汉****有限公司签定三份《煤炭买卖合同》,第一份合同编号:*****,卖方:山西****总公司,买方: 武汉****有限公司,卖方委托结算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从20123月起(含3月),贵司每月从******发站2万吨煤炭,到站新沟,收货人湖北****发电有限公司;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实行增值税票和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买方按月计划在每月3日前以现汇方式全额预付当月货款和运杂费;合同执行期2012219日至20121231日。第二份合同编号:****,卖方:山西****总公司,买方: 武汉****有限公司,卖方委托结算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从20123月起(含3月),贵司每月从******发站2万吨煤炭,到站首阳山,收货人河南******首阳山有限公司,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合同执行期与第一份合同一致;第三份合同编号:*****,卖方:山西****总公司,买方: 武汉****有限公司,卖方委托结算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从20123月起(含3月),贵司每月从******发站2万吨煤炭,到站董庄,收货人南阳****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合同执行期与第一份合同一致。在上述三份合同签定后,贵司委托结算人与武汉****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买方已付款,卖方未发货,卖方应承担2%违约金(以买方付款数为基数)。 武汉****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分别在2012228日,通过民生银行****支行转帐200万元给贵司,收款单位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贵司委托结算人),帐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分行;201238日,通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转帐100万给贵司,收款单位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贵司委托结算人),帐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分行;201238日,通过交通银行*****支行转款400万元给贵司,收款单位为山西****总公司****分公司(贵司委托结算人),帐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分行;贵司收款后,仅在2012415 日矿发运煤炭57车,其中,2012429日到站51车,2012430日到站6车。201275日(开票日期),贵司向武汉****有限公司开具两张山西增值税发票票,票号N0*****N0*****,销售煤炭3700吨,煤炭总价2105856.00,按合同约定,武汉****有限公司支付运费416032.90元。截止到本函发出之日,贵司仍占有武汉****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478111.10元。 二、 武汉****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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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3条:“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 本律师认为: 从武汉****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其反映的情况有证据证明,应当属实。贵司与武汉***有限公司签定的三份《煤炭买卖合同》,意思真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贵司现占有武汉****预付货款4478111.10元,证据确实充分,贵司不能履行合同,应退还占有的预付款4478111.10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受武汉****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特向贵司发出此律师函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在2012915日前退还占有的武汉****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478111.10元;并按补充协议第8条的约定,以武汉****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478111.10元为基数,按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协商终止上述三份合同。若贵司既不能在上述期限内退还占有的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并就协商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亦未与武汉****有限公司或本律师联系,本律师将依据武汉****有限公司的授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本律师将对贵司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号等诉讼保全措施,届时,贵司除了按法律规定应退还武汉****有限公司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同时诉讼将可能给贵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失,影响贵司的正常经营,请贵司慎虑此事。 本律师出具此函意在督促贵司,尽量协商解决此事,尽快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协商终止合同。武汉****公司的权益不因本律师函而受到减弱。 祝贵司与武汉****有限公司多多商业合作,实现双赢。 顺祝 商祺

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章亮

二○一二年*月**

公司联系电话:**********(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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