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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2版)

劳动工伤2012-06-08|人阅读
海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2版)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319 次

海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2版)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付渠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机关单位差旅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30元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本单位平均增幅水平调整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

职工

与用

人单

位解

除或

终止

劳动

关系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用人单位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死亡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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