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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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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符,法院判十倍赔偿

损害赔偿2015-03-16|人阅读

案情

吴先生在上海某超市购买了一盒“体重管理替餐奶昔”。产品外包装标注显示,产品为低热量食品。同时,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份(55克)含“能量871千焦、蛋白质19.6克、脂肪2.3克”等。 查阅资料后吴先生发现,比照相关标准,可以算出这种替餐奶昔每百克所含热量为1583.6千焦,是国家标准的近10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应退还货款138元并支付赔偿金1380元。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诉,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说明书。食品、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系争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系争食品以“体重管理”、“低热量”作为产品特点,其热量值已成为产品的关键指标之一。现根据产品标签换算后的能量值远超低能量食品的国家标准,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律师建议:

作为销售商,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其销售的食品与外包装、标签内容是否相符,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本案中,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销售行为属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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