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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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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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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不一致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2013-12-25|人阅读

案例:吕先生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等比较全面的险种。保险期内,发生翻车事故。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出具定损单,定损金额为9万元,吕先生对定损额产生异议,就没有在定损单上签字。随后吕先生自行施救,共花费20万元。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吕先生维修费用超出定损金额,予以部分拒赔,于是吕先生诉讼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车辆损失的定损金额,车主与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致,而车主又自行进行施救维修花费的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对于该部分究竟该不该赔偿?

本案中吕先生的车辆是因事故造成的翻车,诉讼中吕先生主张的相关费用虽然是因事故发生进行施救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但吕先生没有与在现场进行定损而且已经出具定损单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协商,只是拒绝签字,其就事故期间产生的一些施救费用等,是在没有双方协商情况下自行决定的,这是违背了双方公平各履其义务的原则,不过结合保险合同,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未超出保险限额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约定,最终法院判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吕先生实际支出的费用存在明显不合理部分,可以提供相应证明后,予以部分金额的合理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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