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亮律师
陈亮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开发商隐瞒出售认购房屋应双倍返还定金吗?

合同纠纷2012-09-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5103日,以孙某为乙方、某某房产公司为甲方签订《某某房产公司国际高尔夫花园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为:1、乙方认购某某房产公司国际高尔夫花园C1-06号别墅(套内面积约425平方米),套内单价9000元;2、签订认购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3、双方确认本商品房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乙方接到所购物业获得预售许可证的通知后7天内需交纳首期房款及签署《 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仍未办理视为中途违约,本认购书自动解除,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所收定金等。认购协议签订后,孙某即向某某房产公司交纳了定金10万元。200688日,某某房产领取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期限至2007829日。2006829日,孙某接到某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电话通知,告知其已取得认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要求其到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孙某正在国外旅游,无法前往,要求延期签订合同。陈某某即告知孙某,可以交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公司决定。孙某遂电话通知朋友李某,请其代为提交申请。次日,李某来到某某房产公司售房部,向陈某某房产提交了延期一个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申请,陈某某告知其回家等待审批结果。次月初,孙某前往某某房产处查看所认购房屋,查看中提出房屋周围的外部环境设施与原来展示的模型不符,要求予以整改、待整改好后签订合同。后双方就整改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中,某某房产公司告知孙某,其所认购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后双方对此进行了多次交涉,无果,致孙某起诉至法院。

  实际上,某某房产公司于20061226日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孙某认购的C1-06号房屋以总价4424334元(超过原价60多万)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备案登记。

一、 问题:孙某可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要求支付60万元额外利润?

二、 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该认购书只对出卖标的、价款等作了简单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该认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不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及协议书的约定,孙某的义务是在接到房产公司通知后7日内与房产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磋商并在磋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后在双方正在对房屋周围的环境设施等进行磋商中房产公司单方告知孙某其所认购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而房产公司实际是于20061226日才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比孙某的认购价高出约60万元。从房产公司的上述行为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真正原因是房产公司故意告知该房屋已出售,不能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真实意思是不愿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具有明显的违约行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是房产公司单方的原因,故房产公司应双倍返还收受的定金20万元。对于孙某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因出售认购的房屋多获得的价款60万元,因认购协议仅属预约合同性质,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孙某对于该认购协议的期待利益仅为在将来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机会或可能而并非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房产公司已承担了定金责任后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故房产公司无需支付该60万元额外价款。

在楼市繁荣时期,很多开发商宁可选择一房多卖去违约,本案中除去10万定金,开发商还可获利50多万,因为另售房多获得的利润已经远远超过定金数额,但在楼市低迷的今天,局面就大不一样了。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