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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新律师
周惠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一场指定的辩与护

刑事辩护2010-11-25|人阅读

一场指定的辩与护

指定辩护制度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辩护的机制。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我国的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其中第123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形式,学理上被称为强制指定辩护或者应当指定辩护。而第45种情形则属于法院可以指定辩护范畴,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因此也被称作任意指定辩护或裁定指定辩护。指定辩护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众多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一般法律援助案件,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接受指派任务后,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依据法律条款为受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而最近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场指定辩护却不同一般.案件是这样的:

F今年17,初一文化程度,F未记事之时起,其母亲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致F都不知其母亲是什么模样.F从小就跟随其父亲生活,但其父亲对他也是很少问津.所以F由于无人严格管教,从小自由散漫,形成小偷小摸,不思进取等恶习,学习成绩极差,初一未学完,就退学回家,从此无所事事.2009年底的一天清晨,F在家睡觉,朱某(20),Z(17)从网吧骗女青年CF,C实施强奸.在实施强奸过程中F接受朱某及Z的要求,帮助按住C的手臂,致朱某,Z强奸得逞.经某人民法院初步审查,朱某,Z,F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判刑.合议庭通知F的法定监护人(F的父亲),但他的父亲不愿为F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F指定辩护.指定律师接受任务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不禁掩卷深思:F年纪尚小,如果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再去监狱服刑,很可能会彻底使F走向不良之路.如果给F一个自食其力的机会,也许他会从此悔过自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此,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检察官交换意见,并到F所在村了解情况,形成了一个大胆的方案:F找一个可以自食其力的单位,通过劳动改造自己,同时也学到一门技术,为今后学习生活打下良好基础.她的想法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用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于是多方奔走,F找到了愿意接受并帮教F的单位.从而走出了一条指定辩护不仅是辩护,而是将辩护工作进一步延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挽救了一个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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