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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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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应当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

合同纠纷2012-07-07|人阅读
民事案件中α造证据应当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α造证据法院无作为

今天在办公室,同事递过来一份一审判决书让我研读一下,匆匆看了一下判决书,是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相关的案卷û有看到,也û有参加法庭开庭,对判决书上案件事实上的认定是否存在争议我不清楚。如果对判决书认定在案件事实上存在争议,那ô适用法律上必然是存在争议的。所以在û有听到案件经办律师对案子的案情介绍及出庭情况介绍情况下,只是看了几遍判决书,还不敢马上对案件的裁判提出意见。

但判决书中认定的一个情节却引起了我的注意。判决书显示在诉讼中,原告(我同事是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提出一份原告收款的证据,上面载明的数额是21万元,原告当庭不予以承认,认为这个款项是û有收取的,对文件上的签名和指模都不予以确认。而被告坚持这个收据上的字迹和是被告所签,指模是原告本人所捺。这个时候的Ψ一办法就是进行鉴定了。原告申请了对文件上的签名同一性的文字司法鉴定。被告随即申请对指模的司法鉴定,原告垫付了鉴定费3200元。鉴定的结果是文件上的签名和不是原告签署,指模也不是原告所留。一审依据以上通过鉴定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的判项中作出一项被告承担原告垫付鉴定费的判决。

这个案件中的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在民事诉讼中α造证据,依法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制裁。我马上问了一下我的同事,法院是否对本案被告作出了罚款或拘留等处理?但他告诉我迄今û有被法院告知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受到过法院的任何处罚。我就觉得有些纳闷了,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α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结合本案的情节,由于被告提供的虚假证据,必须经过鉴定,耗费了一定时间,导致一审判决延迟了很长时间,且还给原告带来了讼累,白白垫付了3200元的鉴定费,还不知道是否能够通过执行程序拿到手。我个人认为结合被告的提供α证的情节及给正常诉讼程序带来的恶意阻碍,我个人认为至少应当给予被告罚款处理。但是一审法院对此û有任何作为,纵容了α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这与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关于进行“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是相悖的。

如果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肆意α造证据,那ô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因为这样的做法增加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拖延了诉讼。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α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侵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且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整个社会。所以我个人认为为有效遏制在民事诉讼中α造证据情形的发生,在依法认定证据系α造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对α造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视其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或拘留,以遏制这种Υ法行为的泛滥,以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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