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贤么律师
张贤么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一件不起诉案件代理手记

刑事辩护2012-01-09|人阅读
一件不起诉案件代理手记

---高三学生盗窃摩托车不予起诉案

笔者注】:由于此案最终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处理,为了其以后顺利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这里我对其名字使用了化名、相应司法机关名称做了虚化!相信大家可以理解!

201112月年尾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忙着手头的案子,接到了一个当事人父亲的电话.电话那头是欣喜的声音:“张律师,我儿子王某某已经被不起诉了,昨天已经到检察院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了,谢谢张律师。”一直记挂这这个案件的我终于可以放下心来了。

这是一件什么样子的案件呢?八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及其父亲来到我的办公室,其父脸上愁云密布,递给我一张《告知书》,原来是一份本市某基层检察院告知其儿子王某某的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他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告知书。然后王某某告诉了我案情:他今年20岁,在某高中上高三,在今年4月的某天在上学的路上,看到路边停放着一部没有上锁的摩托车,他便上前用自己口袋的钥匙插入摩托车钥匙孔,试试看是否可以打着摩托车,但是鬼使神差在试了几把钥匙后,摩托车竟然用他的钥匙发动了,他当即将其开回了自己家楼下的车棚,然后又去上学。失主丢车后向警方报案,警方经查看村口录像,很快到学校找到了他,他马上承认了偷车的事实。当天被盗车辆就返还给被害事主。事发当天他即被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几天后公安机关认为案情清楚,便呈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考虑到王某某是首次作案,系偶犯;而且居住在本地,其父母也在本地;最后就是马上王某某就要参加高考了。检察机关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便对本案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书(当然这个不批捕的原因是我在阅卷后才知道的)。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批捕决定书后当日为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释放其回家。王某某后正常上学并参加高考,现正在等待高考分数和录取结果。

我马上问了一下王某某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他说应该价值4000多,因为是一辆较新的摩托车,公安机关已经将价格评估结论告诉了他。我向其表示其委托律师的目的是想达到什么结果。他父亲明确表示,最好可以做到不起诉,如果不行要起诉的话,争取法院从轻判决,判决缓刑。

听完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后,我认为这个案件争取不起诉是有机会的,但是由于涉案盗窃数额较大,已经远远超过了广州地区盗窃罪现行的1000元起点标准了。在给王某某及其父亲分析了案件情况及可能的结果后,其本人和父亲明确表示愿意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即去检察院查阅了本案案卷,拿到了本案起诉意见书。案情确实和王某某及其父亲讲的一致。我结合案件情况立即向检察院公诉部门写了一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律师意见书》(附后),因为当时王某某的高考分数出来了,够得上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最控制分数线(美术类)第三批B类的最低线。检察院经办检察官随即表示将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时间。然后我想这个案件被害人没有损失,如果能够找到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该可以在酌情不起诉的砝码上加上一份重量。经过王某某父亲寻找,被害人被找到,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向检察院致函表示建议不起诉王某某。

8月底王某某收到了《录取通知书》,他被一间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了。我立即写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补充律师意见书》(附后)并复印《录取通知书》及打印网上录取截屏文件作为附件提交给了检察院。

检察院收到意见书后即约见了王某某和其父亲,表明此案检察机关给予王某某三个月的考验期。至于是否起诉,要等待检察院的决定。我即对王某某表示,这是你的机会,在这三个月内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学习,争取不被起诉。王某某表态一定会照办。三个月很快过去了。12月底检察院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便有了刚才当事人父亲的那个电话!

这个案件能够代理成功,得益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否则就案办案,这个案件按照一般的盗窃罪处理,至少是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检察机关认真对待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结合案件和王某某的具体情况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我认为在这个个案中是较好的运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使得王某某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去继续读书。相信他一定会记住这一次深刻的教训,在以后的人生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这个案件的代理应该说到此就结束了。但我突然想起2011830日全国人大成为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在其第九十六条中拟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我认为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但是修正案中规定可以和解的罪名是否过多(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在司法实践中80%以上的案件都涉及这二章所涉及的罪名),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是必要的也是有生命力的。因为刑罚是国家之公器,轻刑化是世界刑事司法的一个普遍的趋势,对于三年以下法定刑设置和解程序是有其价值的。笔者有感触的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一般的轻伤案件现在在广州地区的检察机关都做了起诉处理,而很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伤情很快予以了恢复,并无留下后遗症。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社会秩序已经得到了修复,被告人也已经受到了惩罚(大多已经被羁押)。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刑事诉讼法中缺乏这一和解程序,最后导致大量的不需要用刑罚方式解决的案件适用了刑罚,这样的刑罚效果其实是不好的。故笔者希望能将这个程序写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

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律师意见书

建议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

建议事项: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在贵院查阅了本案的部分卷宗。经经查阅案卷和王某某了解案情,获知以下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0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刑事拘留前系某中学高三学生)因涉嫌盗窃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4月某日因贵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当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释放回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当天被抓获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刑律后,立刻带领公安人员将其盗窃的摩托车找到。公安机关及时将摩托车返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在此案中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

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年仅19岁,为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了赃物,系本地居民且具备监管条件。故,贵院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以批准逮捕。

现在此案公安机关已经写出了《起诉意见书》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认为此案贵院在批捕阶段对本案的案情的认识是正确的,基于案情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现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贵院不予批捕后已经参加了普通高考,高考成绩(分数略)已经超过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最控制分数线(美术类)第三批B类(文科分数280分,术科成绩185),会被录取为高校美术类专业的大学生(注:现录取通知书还没未收到)。在此感谢贵院的不予批捕的决定,因为如果贵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就没有机会参加高考了。

辩护人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了赃物,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且其现在已经参加高考,即将开始他的大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在本案中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为盗窃,情节和手段一般,事后及时返还了赃物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作案时应是临时其意的、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是良好的、在案发前的表现是良好的,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小。且从注重效果角度出发,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出发,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悔罪,而且在被贵院不予逮捕释放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参加高考,分数超过了最低控制线分数,即将入读高等学校。而犯罪嫌疑人已经因自己的行为得到了惩罚,在看守所被羁押10天,已经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了丧失自由的代价。故本案如不提起公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将会更佳。

按照此意见第8条的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辩护人认为此案可以归类为可以不诉的案件。辩护人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是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的。且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的8种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故辩护人建议贵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案情及王某某即将入读高校等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将本案作酌情不起诉决定。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最好诠释。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并采纳!谢谢!

此致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律师

2011727

附:王某某高考成绩查询记录,广东省2011年高考最低分数控制线通知。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补充律师意见书

建议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

建议事项:

再次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补充事实和理由:

就王某某盗窃贵院审查起诉一案,我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2011727日向贵院提交了一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律师意见书》。现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供贵院参考。

王某某昨天已经告知辩护人2011827日其已经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他已被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2011914日即要到学校报到上学。在此辩护人代表王某某感谢贵院严把批捕关,没有批捕王某某。使他有机会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崭新的大学生活在等待着王某某,在其现在的身份却由于其涉嫌犯罪而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现贵院审查起诉期限已临近到期,辩护人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已经在上次的意见书中予以了阐明。在此辩护人需要补充的是,王某某现在已经拿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如果能够以一个无犯罪记录人的身份去学习,一定会对他今后的生活、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且王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性,其已充分认罪悔罪。对像本案类似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据辩护人经了解也是不乏先例的,且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较为理想。

20110817日《南方日报》以《广东拟除未成年人轻罪记录不影响就业读书入伍》为题报道了在广东境内被判非监禁刑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和1825岁在校生的轻罪记录有望被封存,不再影响其就业、读书、入伍的新闻。在新闻稿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对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参照该制度执行,但该政策需要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完成。”在报道中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介绍说“这两年,对于那些轻微犯、偶犯,省检察院在转变办案观念,争取做到一般不批捕,对于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坚决不诉,尽量发挥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轻缓处理、考察帮教、督促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那么广东即将对18-25岁的轻微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影响其就业、读书和入伍。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辩护人希望尽快出台。但本案的案情即属于轻微犯、偶犯,属于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一类案件,贵院在本案批捕的时候已经严格把关,对本案作出了正确的决定,没有批捕王某某,使其有机会参加高考。现在王某某已经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美好的大学生活正在向他走来。故辩护人恳请贵院继续严把审查起诉关,结合法律与本案的案件具体案情、王某某的认罪态度等,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并对王某某考察帮教、督促矫正。

辩护人相信这样的处理结果,一定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辩护人相信王某某有了这次的惨痛教育,在以后的人生中一定会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刻苦学习,学成后回馈国家和社会。一定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上补充意见恳请贵院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此致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辩护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贤么

2011831

附:1、王某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网上录取查询截屏打印件一份。

2、南方日报2011817日《广东拟除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不影响就业读书入伍》新闻报道网上打印件一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贤么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贤么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