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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三

合同纠纷2019-10-05|人阅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院制定的《仲裁费用规定》向仲裁院缴付仲裁费用。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仲裁院可以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收费办法收费;该规则没有规定仲裁收费办法的,适用仲裁院的《仲裁费用规定》。 (三)在仲裁过程中,若当事人未按规定缴付相关费用,仲裁院应通知当事人,以便由任何一方缴付。若仍未缴付,仲裁院可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或视为当事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四)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规定》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仲裁费的承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承担。 (三)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仲裁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第六十五条 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决定。

第六十六条 保密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如果当事人同意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庭审记录人员、仲裁院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或程序有关情况,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技术应用

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

第六十八条 选择性复裁程序

(一)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就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的,从其约定。适用本规则快速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 (二)选择性复裁程序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九条 异议权的放弃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规则、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的任何决定或仲裁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仲裁程序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七十条 责任的限制

仲裁员、仲裁院及其相关人员均不就依本规则进行的仲裁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除非是不诚实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七十一条 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三)除非另有声明,仲裁院发布的其他文件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 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经仲裁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仲裁院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则。仲裁院在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附件:

仲裁费用规定

一、关于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一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含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含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含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5%

1.《仲裁费用表一》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 2.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仲裁费用表一》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4.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除本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报酬由仲裁院确定,从仲裁院按照《仲裁费用表一》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

二、关于中国内地案件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二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含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0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00元以下(含200,000元)

8,00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

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含1,000,000元)

1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1元至3,000,000元(含3,000,000元)

21,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3,000,001元至6,000,000元(含6,000,000元)

31,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含10,000,000元)

45,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含20,000,000元)

61,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0,001元至40,000,000元(含40,000,000元)

91,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0,000元以上

131,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1.《仲裁费用表二》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国内地仲裁案件的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2.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二》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用表二》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数额。 3.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4.仲裁员报酬由仲裁院确定,从仲裁院按照《仲裁费用表二》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时,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仲裁员个人的收费费率对仲裁院没有约束力,仅供仲裁院参考。

三、关于分期预缴仲裁费

1.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缴费的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1)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应少于全部仲裁费用的三分之一; (2)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在开庭前,应当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2.经仲裁院同意分期预缴的费用不包括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立案费。

四、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案件的费用

当事人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和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的规定,仲裁院收费标准如下: 1.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2.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1)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指定1名仲裁员

指定2名仲裁员

指定3名仲裁员

当事人预缴费用

10,000元

15,000元

18,000元

(2)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3)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仲裁院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4)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仲裁院提供的《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

五、关于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三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含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4%,最低不少于4,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含5,000,000元)

1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含10,000,000元)

5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8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50,000,000元以上

24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1.《仲裁费用表三》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院按照其他仲裁规则(仲裁院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仲裁并由仲裁院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案件。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以《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管理费。《仲裁费用表三》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管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缴的案件管理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仲裁院收取的案件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

六、关于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及其费用承担

1.除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国内地仲裁案件外,仲裁员报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确定。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所有成员的报酬均采用该方式确定。 2.仲裁员依协议收取报酬时,收费和开支数额应合理,需考虑到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花费的时间以及案件的其他有关情况。仲裁院对于仲裁员的收费有权根据前述各项因素作出必要调整,且任何此种调整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3.仲裁院对于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调整。 4.当事人对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或对其金额有异议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5.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的,由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决定。

七、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四

临时措施的申请

收费金额(人民币)

申请一项临时措施

10,000元

申请多项临时措施

10,000元+(n-1)×2,000元

n指当事人申请的临时措施项数)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仲裁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按照《仲裁费用表四》缴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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