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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全日制工人还是非全日制临时工?

劳动争议2016-10-21|人阅读

张某是全日制工人还是非全日制临时工?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刘 利 刘怡君

〖基本案情〗张某,女,46岁,初识字,一年前下岗失业,丈夫无业多病,两个孩子正在上学期间。为了养家糊口,无法不找工作。但因年龄偏大又无其他谋生本领,所以她就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做保洁。公司董事长跟她说,你的工作就是负责保持公司办公楼内的环境整洁及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工资每月2100元按月发放,没有其他福利;作为临时工我们公司是不会给你买保险的;每天要干八小时但要比公司其他人先来、还要比其他人后走;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听从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合同先签一年,表现好再续签。由于张某不懂法,于是就在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哪知刚上班10个月的张某在擦楼梯时,不小心踩空从二楼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9800元。

为了不影响公司环境的整洁,尚未完全康复的张某立即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她与公司的劳务合同被解除了,保洁工作已安排他人负责。于是张某向所在地的某区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9800元,给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4200元。公司答辩认为,张某是公司非全日制临时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自己摔伤,所以不仅不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劳务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且不要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焦点〗:1、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即张某与该公司建立的是“非全日制临时工”关系,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2、张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后,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驳回张某关于赔偿医疗费和双倍赔偿金之请求,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和双倍赔偿金,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法理分析〗 一、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于: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是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虽然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规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来看,应当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是全日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而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张某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安排从事保洁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公司的控制中实现的。因此,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是一种标准的劳动关系;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张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享有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鉴于公司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又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应当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和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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