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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宗文律师
唐宗文律师
安徽-马鞍山
主办律师

深圳实业发展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其他2011-08-27|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深圳百仕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指派本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涉案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

原告诉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混凝土泥块脱落伤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涉案工程于1998112日开工,19991月日竣工,并通过建设单位(原告)验收,且被建设单位、质检单位在内的多家机构评定为优良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的建筑工程的验收及工程质量的评定的过程,原告一直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参与该建筑工程的验收及工程质量评定,原告签字确认了工程合格并评定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换句话来说,如果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原告是不可能在验收时确认工程合格,更不可能在参与评定该工程质量时确认工程质量为优良的。

二、关于涉案的建筑工程是否违反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问题;

原告依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建设部批准于1991121日实施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三节第2.3.3条款诉称涉案建筑工程外墙面抹灰已经超过该规范规定建筑物外墙面抹灰厚度不得超过22mm的规定。原告的这一诉称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脱落的混凝土泥块超出了35mm22mm的厚度。原告所要出示的脱落的混凝土泥块是其单方面收集、保存。其收集、保存所谓的坠落的混凝土泥块的过程并没有任何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见证。因此无法确定原告所保存混凝土泥块就是事发时从涉案建筑物墙面脱落并致使他人死亡的泥块。

原告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监察单位报案,并请政府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勘查,对现场物证进行封存、鉴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草草赔偿,并将现场及同类结构全部拆除。导致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无法对法院的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是因为原告当时的一时疏忽还是另有隐情,原告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三、 涉案房屋的外墙屋面并非质量缺陷造成混凝土块脱落,而是因为物业管

理单位长期未予检查、养护、维修加之长年累月风吹、雨打、日晒振动的原因所致。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检查、维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虽然,因为原告将涉案的现场及同类结构全部拆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无法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鉴定。但是,从该建筑工程竣工到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来分析,混凝土坠落决不是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

涉案的建筑工程于199911竣工,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1230日,两个时间相隔十年。在这十年中由于风吹、雨淋、日晒、振动等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加之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检查、养护、维修之责任,造成混凝土块脱落伤人。

涉案建筑工程为优良工程,但是优良工程也等于十年免检查、免保养、免维护得工程。

无论如何优良的工程,如果长期怠于对其管理、维护也可能都会发生类似的事故,只是发生事故的时间早晚而已。试想如果涉案的工程质量不是优良的话,可能事故早就发生了。

再说,外墙体混凝土块脱落,绝非一日之间突然形成,混凝土块与墙体之间的附着力是因为风、雨、震动等外力长期作用逐渐减弱直至无法承受混凝土块重力而发生脱落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公约勤于检查必定能在事故发生前发现事发区域的混凝土块与墙体之间裂缝,再针对裂缝采取措施,此起人身伤亡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四、涉案建筑工程已过保修期,对该建筑物的管理、检查维修应当是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而本案中的第三方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保修期之外。

涉案物业超过保修期后,是由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维护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公约,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对涉案物业履行检查、养护、维修的责任。然而,整个庭审过程中未见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任何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对涉案物业检查、养护、维修的记录等证据。我们只看到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资料,试想,如果这些措施如果化为事故发生前的检查维护措施又怎么可能发生这起令人悲伤的事故呢。虽然,原告明确放弃对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主张,这其中的原因我们还不清楚,但是,被告百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能因此而逍遥于道德和良知责问之外吗?

四、 被告五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所监理的建筑工程被

评为优良工程,被告五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

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百仕达花园二期南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监理期限为19971218日至南区保修期结束。

被告五已经全面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被告五只能依据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理,无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过程进行监理,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自愿代为赔偿事后,由放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追偿那是原告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事,被告无权干涉,但是,原告放弃对真正负有责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追偿,却意图将损失转嫁给无辜的被告五,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按照监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原告)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向乙方(被告五)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甲方放弃索赔。原告也因超过索赔期限而丧失了向被告五主张索赔权。

综上所述,被告五认为,原告无论是以侵权事实为依据还是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向被告五索赔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五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完毕,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无一能够证明被告五有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 唐宗文律师

0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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