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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成都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进行赔偿案例

损害赔偿2015-12-21|人阅读

张某某诉成都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进行赔偿案例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4日下午5点过,本案死者王某某因感到头痛、肢体无力、面部麻木到成都某医院处就诊,随后成都某医院将王某某收治住院。在王某某住院后,成都某医院为王某某进行了输液,一直输到晚上10点30分。2014年3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原告突然死亡。2014年3月30日死者王某某母亲张某某及妻子刘某某与成都某医院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病理解剖,以明确其死亡原因。2014年5月24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高血压病致脑底部椎动脉分支血管破裂,脑干出血伴脑疝形成致猝死。之后,张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成都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2015年8月10日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成都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依赖设备,未禁食,且用药不当等,医院存在过错”。

二、法院裁决理由及判决结果

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在进行鉴定时,召开了一次听证会,鉴定中心听取了双方的听证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代表原告发表了如下几点听证意见:(1)医院在王某某刚入院时,根据其症状高度怀疑其脑血管意外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头颅CT检查,存在明显过错。(2)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未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在病情变化时,观察记录、处理不及时,怠于履行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职责。(3)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用药错误,加速了王某某的死亡。 (4)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在谈话记录、病危通知单、死亡通知书等资料均没有病人或其家属的签字。( 5)医院有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成都某医院发表了如下听证意见:(1)王某某死亡原因是本身疾病所致;(2)医院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没有过错,尽到了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3)医院没有伪造病历。

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最终结论为“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成都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成都某医院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成都某医院赔偿张某某、刘某某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77622.96元。

三、律师建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如果律师不具备医学知识,很难胜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而本案原告最终能够胜诉,主要是患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团队中有从医近二十年的律师,非常专业和准确的发现了医院存在的过错。因此,律师建议:

1、患者一方由于欠缺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应委托具备医学知识的律师代理。如果委托的律师不具备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很难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供法庭及鉴定机构参考,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不利于患者一方。

2、在患者发生医疗损害的时候,应第一时间复印并封存所有病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对病历进行修改的可能性较小,病历更客观真实,更容易查明本案事实。

3、如果患者死亡,应尽快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没有尸检,则无法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仅凭病历资料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比较困难。

4、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听证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发表听证意见,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原则上都是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如果出现鉴定机构偏向医院一方时,应据理力争。本案律师在参与听证时,鉴定机构明显偏向医院一方,最终代理律师从专业的医学角度和法律角度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见,鉴定机构无法反驳。所以最终还是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医院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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