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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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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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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滴水湖雇凶杀人案的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2011-07-19|人阅读

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樊提出离婚,金未同意而决定雇人教训樊。20068月初,金与被告人季某某多次共谋,由季找人教训樊,并最终决定雇凶杀害樊。为此,金先后支付给季人民币13万元,其中1万元为季的报酬,12万元为杀人酬金。季因雇凶不成,决定自已动手。

2006823上午6时许,季携带短钢筋驾车至樊居住小区附近,以外出游玩为由将樊骗出。当日下午4时许 ,季将樊骗至上海市南汇区临港新城滴水湖西岛,趁樊不备之际,用短钢筋猛击樊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樊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在上海属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上海主流媒体均予以报道,电视台也在著名的法律栏目“东方110“等播出。雇凶杀人历来是严厉打击对象,律师查阅过以前许多案例,雇凶杀人的案件的雇主与实际行凶的案犯,几乎没有一个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马友泉律师接受季某家属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二名被告人金某某、季某某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二被告均被判死缓,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是中国对死刑适用的大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表达我国虽然不废除死刑,但现阶段减少死刑判决的司法思想。第二,本案第一被告也就是雇主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免一死。而第二被告实际杀人的季某由于是被教唆雇佣,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有酌定的从轻情节。第三、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金与樊因家庭纠纷而起意,而季因金曾救过他的命而愿意帮忙,不是纯粹为钱而为之。综上,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各种因素,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中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应当说是比较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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