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指控铁*、王*、田*、王**、孙*、张*、何*、袁*、朱*、孟*、潘*兰、吕*于2012年7月2日至8月10日,上述被告人采取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先后将被害人牟*澄、张*、郑*、薛*骗至洛阳市老城区**村租住的民房,采取威胁、哄骗、洗脑、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迫使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辩护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赵战武律师作为铁敏的辩护人。
判决结果:2013年4月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认定铁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比较成功,委托人比较满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