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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儿子打人事件中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解析[广播稿之四]

其他2011-09-15|人阅读

李双江儿子打人事件中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解析

201196日晚9点,北京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外,一辆别克轿车进入小区时未打转向灯且急刹,导致后方跟随的宝马和奥迪车差点追尾。驾驶宝马的李某和驾驶奥迪的苏某,下车谩骂别克车主彭某,随后三辆车的司机扭打成一团。参与打架的李某和苏某后来匆忙离开现场,在小区一处废墟被小区保安和警察找到、带走。受伤的别克车主透露,他们夫妇二人头部受外伤,分别缝了11针和两针。

97日中午,北京海淀警方向媒体通报情况时称,苏某、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北京警方8日证实,9月6日涉嫌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经民警连夜工作,查明苏某(男,1993年7月出生,北京市人,某校高三学生)、李某(男,1996年4月出生,北京市人,学生)对他人进行殴打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另经民警查明,案发时苏某驾驶的奥迪车悬挂车牌号码系山西省某司法机关一车辆所有,案发时该车及该车牌均在山西,可认定苏某车牌号系伪造。从李某驾驶的无牌宝马车中起获的枪状物经鉴定为塑料玩具枪。

据知情人透露,其中一名李姓犯罪嫌疑人是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

97日下午,李双江赶到医院探望伤者并道歉,承诺会让儿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伤者也表示,接受李家的道歉,但仍坚持走法律程序。

当然,还有一个情节不能遗漏,那就是,打人者在打人的过程中还对围观人群大喊‘谁敢打110’。”

其实,这句话在网络上已经非常之流行了,大有赶超“我爸是李刚”的势头。

名人效应和典型案例的结合总能吸引群众的眼球和媒体的围观追捧。

是的。但是,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富二代、官二代、新二代的问题,我们仅就这个案例当中涉及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作一些分析。

应当说,本案例当中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什么叫寻衅滋事罪?什么叫故意伤害罪?同一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最终法院会如何定罪量刑?有什么原则和标准?什么叫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什么叫重任?什么叫轻伤?刑法中的重伤、轻伤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重伤、轻伤有什么不同?什么叫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有哪些分类?《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作用和意义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无牌、套牌、无证驾驶是如何定性的?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机动驾驶证的使用管理对年龄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塑料玩具枪、仿真枪与真枪在刑法当中的区别和定性是如何规定的?青少年犯罪有什么特点?如何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与刑法当中的重伤、轻伤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等等等等,非常之多,而且在大家的生活中也非常容易遇到;同时我想,一定有很多听众朋友,也非常急于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这也恰恰印证我们这个节目的主题:法就在我们身边。

说实话,我本人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并不是每一个都能熟练掌握,有些问题也进一步的学习研究后才能得出明确结论。在这方面,我个人的观点是,相对于知识来说,方法和策略更重要。时间关系,我们今天仅对其中的部分问题作一个简明的介绍——

第一个问题:同一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法院最终会如何定罪量刑?

先说一下《刑法》对这两个罪名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从这两个法条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中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表述,故意伤害罪中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表述。如果仅仅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来判断,同一行为,就有可能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当中苏某和李某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有一个概念,叫“竞合”,听众朋友完全可以根据字面的意思把“竞合”这个概念理解为“竞相符合”。

对于本案当中这种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法院会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在未达到刑法当中重伤标准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是5年,故意伤害罪是3年。因此,一般按寻衅滋事罪来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本案当中的彭某夫妇的伤情,达到了重任或者是死亡程度,则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进行定罪量刑。因为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任情形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要重。

当然,罪名竞合会有不同的情形,因此,本案当中“从一重罪处断”的定罪原则也不是普遍适用,有些是需要进行“数罪并罚”,而有些则是“吸收”关系,由于理论性较强,不适宜在本案当中讨论,大家需要知道有这么个情况即可。

第二个问题:什么叫重伤、轻伤?刑法中的重伤、轻伤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重伤、轻伤有什么不同?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级别标准又有什么不同?

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常常使用重伤、轻伤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往往只是表达人们对于伤情的主观感受,与刑法当中的重伤、轻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标准。

《刑法》及相关规定当中,对于身体伤害作了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区分。并且细化、量化了区分标准。从概念上说——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另外,根据《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在明确了重伤和轻伤的判断标准以后,轻微伤的判断就相对容易了,那就是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对于《刑法》而言,明确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个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方面。就本案来说,不管被害人彭某夫妇的伤情,有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都不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更不用说,他们还有损坏他人机动车的情节。

但是,假如孙某李某的行为,仅仅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注意,这是个假设,与本案情节认定符),则如果彭某夫妇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只构成轻微伤,则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可以认定为一般治安案件,也就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处罚也是属于行政性质的处罚。一般会是拘留、罚款。

再假设,本案当中的被害人彭某夫妇所受损伤达到了重伤标准,则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则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且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年仅15周岁的李某来说,只要被害人所受损伤只是轻伤或者轻微伤,则李某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不满16周岁,但是,只要已满14周岁并且属于了《刑法》中规定的八种犯罪情形,也要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正是这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

好。现在区分标准和意义都已经确定了。现在说说,如何进行伤情鉴定,即伤情鉴定的途径和程序方面有什么规定。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当然,现实当中,也常常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咨询说,公安机关不给做鉴定的问题。我们从规定当中可以看出,开具鉴定委托书和告知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其职责,那么作为被害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反映,向公安机关提出按照规定进行鉴定的要求。

本案当中,对于彭某夫妇来说,如果将来他们要求嫌疑人进行赔偿,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进行民事索赔。而一般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要求民事赔偿,也需要对身体受伤害情况进行鉴定。这个鉴定在法律上属于“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由受害人提出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只要构成伤残等级,就可以按规定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等等项目。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

伤情鉴定,一般由司法机关提出,用以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定罪量刑的标准。着重体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大小。分类一般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结果。它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等级为110级,用以确定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标准。着重体现受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程度大小。它是受害方对责任方进行民事索赔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个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先说区别。区别体现在三者调整对象、种类、法律范畴不同。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就本案来说,苏某和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要判刑。同时,其行为给彭某夫妇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彭某夫妇可以依法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要赔偿。如果李某因为年龄问题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那他的行为也因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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