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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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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依法承担诉讼费用

损害赔偿2011-12-19|人阅读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依法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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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10条规定有“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内容,这种约定显然不能理解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条款”中约定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并不等于说接受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二、“法律”已经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说是“行政责任”,保险部门无权通过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条款来规避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否则,无异于赋于保险部门可以任意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

三、保险合同更不能约束法院职权。

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判决是法院的职权所在,保险合同岂能约束。

1、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合同的约定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意义。本案不是保险合同纠纷,因为其关于诉讼费用的合同内容,对本案或者对法院则没有任何约束力。

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确定。保险公司未能在自己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内主动赔偿,理应承担败诉责任,自然包括承担诉讼费用的责任。

四、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所可能导致的其他荒唐结果。

第一,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更加不愿意赔偿,反正不用负担诉讼费用,想索赔你就去打官司!

第二,在审判实践中的荒唐结果:只要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那保险公司就上诉。无论二审法院怎么判决,上诉费用都由被上诉人承担!

第三,该条款被大量效仿!!!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张亚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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