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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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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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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建设工程结算后的诉讼时效

工程建设2016-12-10|人阅读

从一起案例看建设工程结算后的诉讼时效

吴某系包工头,挂靠广西A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简称A公司),200X年X月X日,其以A公司名义与广西W事业单位签订办公大楼施工合同(简称W单位),工程合同造价约定4300多万元,完工后实际工程量增补。合同签订后,吴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W单位也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经过一年多的建设,该办公大楼完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W单位,双方也进行了工程完工结算,结算价款为5100多万元,结算前W单位已实际拨付工程款4500万元,尚需支付800万给吴某。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后W单位给付工程款的期限,吴某也只是间隔一段时间去找W单位追款,W单位因为资金问题,一直未给付,一晃3年过去了,吴某只能诉讼到法院追要工程款。

法庭上,双方对工程建设、工程结算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该800万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从法庭查明的情况看,双方工程完工后结算签字确认的时间是201X年X月X日,A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X年X月X日,已经达3年5个多月,A公司主张结算后多次找W单位追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W单位对追款事实不予以认可,主张该800万元已经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了几种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本案中,双方属于建设工程款纠纷,本质上是属于合同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即A公司在工程结算后,在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W单位作为付款义务方,就应该立即付款,而A公司自该日起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由于只是追款的口头证据,无法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因此,本案中A公司的800万工程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最终法律也采纳了W单位的诉讼时效抗辩,依法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款给付,法律充分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允许当事双方对工款款给付作出约定,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工程结算后,作为施工方,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过期而导致权利遭受重大受损。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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