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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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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2014-03-21|人阅读

在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隋某及其母亲于201375日委托林文娟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于当日向相关公安局刑警大队预审科提交取保候审材料,公安机关答复已移送批捕。

我们随后将材料送往相关检察院批捕科,后检察院答复已于2013722日已送审查起诉。

同日,我们发现2013720日最高院最高检出台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新的司法解释,在2013722日生效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隋腾飞只是对受害人一人造成轻微伤 2013723日,我们向公诉科提出因为该法解释的出台,隋某不构成犯罪,应当立即释放隋某。同日,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讨论研究后,认定隋某因为只是导致一人轻微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条件,遂将隋某予以释放。

得益于我们时刻关注法律搬动,不断的更新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法律帮助,使得像类似隋某一样情况的人,及时脱离羁押和控制,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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