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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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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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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拘禁案曹某某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2-27|人阅读

接受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曹某某的委托,担任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1)市刑初字第某某号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中曹某某受被告人郭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非法拘禁张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在整个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û有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72510提前离开郭某某家,属于提前结束犯罪行为,此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事发以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831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全部非法拘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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