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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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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某公司仪表安装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代理词

诉讼2011-12-27|人阅读
接受山东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流量仪表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在此期间内一直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于20091021收到某公司200万元货款,有收款收据为证,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到我方起诉,û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我们于2010917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被告也于201169日用传真形式回复了我方,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针对被告答辩状第二条提出的我方流量仪表安装调试问题,我方当时派专业人员进行了安装调试,如果调试不合格,被告当时就应该提出,而事实是被告一直δ提,并向我方支付了三次货款,这从反面证明了我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答辩状第三条认为我方提供的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事实是我方提供的仪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在一定的质量保质期内提出,而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δ向我方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我方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所ν的仪表质量问题,纯粹是为拖欠货款寻找借口。

至于被告提出的所ν损失55万元的问题,完全是被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û有协调处理好关系造成的,与我公司û有任何关系。

综上,被告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我方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货款190万元,并承担期间的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张刚

201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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