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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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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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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其他2013-10-31|人阅读

劳动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中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在劳动法律中的适用也较为特殊。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试将劳动关系中可能涉及的赔偿问题进行一个总结和分析: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或者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合同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证件、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非法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殴打、体罚劳动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

6)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劳动者,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 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这里的违约金受到了限制,比如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担的培训费用,其本质还是一种赔偿责任,区别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4) 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5) 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其依据的是一般民事原则。

三,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民事法律对过错责任的承担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加害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损失;加害人的损失和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延伸在劳动关系中,三个条件便是:第一,一方有上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这是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第二,另一方有损害。这里的损害,主要是指经济损失。这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否则,即使有加害人违法行为,但是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谈不上民事赔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这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想因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必须证明他因此受到损失;第三,损害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需证明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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