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当事人:工厂甲;出口代理乙;贸易商丙
简要案情:丙与甲订立加工合同,由工厂甲为其加工产品。丙委托乙办理出口手续,乙订仓后传真丙进仓通知单,丙再传真给甲,甲送货到仓库。丙要求甲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乙接受。后丙为逃避债务逃跑了。甲快两年不能收回货款,委托本律师代理。律师直接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甲起诉提供证据:增值税发票;进仓通知单;送货单。
乙应诉提供证据:丙曾因其他出口业务与其订立过委托代理合同;乙收受的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外方因质量问题索赔文件。
甲的观点:与乙是买卖关系。进仓通知单是乙发出的,甲送货到指定仓库,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证据链完整,可以认定甲的主张。
乙的抗辩观点:与甲没有任何之间业务关系,本业务是与丙的代理关系,因货物质量问题被退回,一切责任应该由丙承担。
甲方反驳观点:乙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相关性,不能证明本业务与丙有关;其因质量退货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可,而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曾告知甲退货的情况,合理的异议期已过,其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言论:如果乙方的观点成立,则乙方应该受丙的发票,而不是甲的发票。
最后以调解结案,乙方支付甲方80%货款。
案后思考:
没有书面合同,如果对方接受了增值税发票,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既便是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第一,根据司法实践,收受了增值税发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双方有业务关系;第二,就算没有业务关系,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解释精神,可以认定为收受增值税发票的人为直接业务人出借了经营帐户,其在其中有获利,因此,他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可以认定为与直接业务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应该对实际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业务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很重要,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很好的帮助当事人合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