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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宇律师
郭志宇律师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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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

其它2009-01-22|人阅读

投诉书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出于对**电力大股东股改承诺的信任,我购买了**电力股票(600236),但该公司以及其大股东中国**集团公司违反了股改承诺(即承诺2007年、确保2008三季度以前完成**水力发电厂注入**电力工作),已涉嫌虚假陈述,给我造成了重大的投资损失。但至今贵会没有认定其虚假陈述,有关的虚假陈述责任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购买该股票的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称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贵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是法院受理这类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故请求贵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认定其虚假陈述行为,并依法处罚。附**电力的历次公告: 一、**电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集团公司特别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5股的对价,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集团公司特别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集团公司特别承诺: 1、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集团将**电力定位为**集团在广西红水河流域的唯一水电运作平台,以**电力为运作平台整合**集团在广西境内的水电资源; 3**集团支持**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006年下半年启动通过定向增发将**水力发电厂注入**电力的工作,并争取在2007年完成。同时,根据公司的需要,逐步将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电资产注入**电力; 4**集团将提议**电力2006-2008年连续三年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并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鉴于公司的部分募集法人股股东尚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国**集团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意参与**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募集法人股东同意,对于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规定,需由该等股东承担的对价安排,先由中国**集团公司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等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先向中国**集团公司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中国**集团公司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电力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2007929日公告,目前将**水力发电厂注入**电力的有关技术工作尚在进行中,争取在2007年、确保明年三季度以前完成注入工作;龙滩水电站尚在建设中,计划2009年底全部投产,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发电资产注入**电力的工作目前尚无时间表。 三、【2008-09-27】刊登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及三个月后重新审议该事项的公告 **电力董事会决议公告 广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9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公司关于以定向增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中国**集团公司(下称:**集团)持有的****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股权(下称: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距今已超过6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自本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将在上述3个月期限届满后,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制定具体方案并落实履行**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鉴于公司无法按约定在2008年三季度以前完成将**公司股权注入公司的工作,**集团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措施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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